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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制止“零散税”

发布时间:2013-8-15 15:32: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浏览: 【字体:

  据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 从8月1日起,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这一政策将对促进小微企业释放就业潜力,推动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为增加税收而强化征收“零散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中央有关政策红利。“零散税”到底是什么税?如何才能不让其抵消政策红利?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说:“‘零散税’不是一个具体税种,一般指‘易漏难管’的印花税等‘小税种’及一些临时性经营所交的税,主要针对的群体是小微企业及个体户等。”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零散税”问题的形成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在分析其形成机理的基础之上统筹解决。如果是合理税收则要坚持“应收尽收”的原则,如果是“过头税”则要坚决杜绝。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近期也明确表示,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查处过头税行为。胡怡建认为,近期部分地区“零散税”主要是从严征管的结果。“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税源充沛,主管部门‘抓大放小’,对小微企业收税相对比较松。现在地方财政收入紧张,开始从严征管,企业误认为是在收‘过头税’。”

  社科院财贸税收室主任张斌介绍:“由于小微企业主要以现金交易,没有规范账簿,很难通过查账征收和发票管理掌握企业全面的信息,才用了核定征收这种推测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能脱离税法的标准。”

  据了解,为了鼓励经营,原来有些个体工商户摊位免税,现在恢复征收,有些在重新核定时征收标准高于此前。

  胡怡建说:“无论是免征还是按照合理范围内的较高标准征收都是合法的,但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企业感觉税收负担就更重。”

  张斌认为,核定标准略高于此前,其结果却是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税负成倍增长,造成“逆向调节”。

  “我国现在有关核定征收的规章,应严格按照规章,不能随意变动征收标准。另外,应该及时将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措施反映在核定程序,将税制上减轻税负的措施转化为核定上的具体做法。”张斌说。

  此外,胡怡建认为,应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免税范围,除增值税和营业税外,起征点低于一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可以考虑全部免税,以杜绝打着税收名义的乱收费。

  无论是“零散税”还是“过头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地方政府支出压力加大。“‘零散税’征收收紧与经济形势相关,在情况好的时候矛盾并不突出,不好的时候矛盾突出了。”胡怡建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表示,一些地方税收水平已经不低,但政府承揽了太多不该做的事,或作出了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承诺,结果是再多的税收也是捉襟见肘。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解决现实困难,的确需要税收,但不能竭泽而渔,而应涵养税源。”杨志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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