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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开银行条件放宽

发布时间:2013-8-13 10:29:00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 【字体:

  对境内金融机构,取消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的要求

  本报北京8月12日电 (记者欧阳洁)银监会近日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境内机构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有所放宽,但对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入股银行的资金来源有严格规定,要求必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仍然是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同时取消了此前规定的“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新办法放宽了对境内机构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要求。在对境内金融机构的要求中,此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要求。同时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起要求取消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改为“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但对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则增加了“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的要求。

  同时,此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条件则相对有所收紧。此前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而新办法将这一比例提高到10.5%。同时在对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共同投资同一家中资银行的,新办法要求“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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