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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新规用工单位辅助岗位中派遣人数不得超10%

发布时间:2013-8-9 8:34:00 来源:华商晨报 【字体:

  新华社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8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项规定为用人单位划定了劳务派遣的红线。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比例较高的国企,派遣工比例达70%

  “这相当于对用人单位给出了约束,限制了企业无限制地扩大派遣人员的用工量。”人社部一位专家认为,这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

  这位专家介绍,劳务派遣比例偏高的行业集中在国企,有的企业能达到50%到70%。

  “10%也是给出了一个平衡点,让企业也能接受。”这位专家说,在其他国家,并没有关于劳务派遣比例的硬性规定。他测算,在劳务派遣比例比较高的荷兰,劳务派遣占用工比例大约为10%。

  被派遣者应和现单位同类岗位职工同酬

  “同工不同酬”一直让劳务派遣饱受诟病,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同酬;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大概念指福利相同,小概念指工资相同,目前的诉求主要还是后者。”这位专家说,基于企业效益的差异,在福利是否一致上,企业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指出,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社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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