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靠预算法堵不住政府举债漏洞
对于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预算法》虽然有约束,但并没有禁止其他举债渠道和方式。应当及时修改有关的法律条款对此进行约束,否则,这次对地方债的审计也只限于一次审计而已。
文显堂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警觉。近日,国务院要求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这一举措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30多年前,为解放思想,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推动改革开放,邓小平主张不争论,先干了再说。这一主张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革命性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应该及时转入“先立规矩后办事”的轨道,不能永远都是先干了再说,以防止留下的漏洞变成黑洞。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个规定的本意是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但由于只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行为进行了禁止性的约束,没有对其他举债行为进行禁止性约束。所以,地方政府就采取设立公司的方式举债,通过组建融资平台公司,绕开法律约束,结果形成了今天的局面。当然,我们不能一概否定政府融资平台的历史作用。
融资平台的最早雏形,始于上世纪80年代,广东采取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随后,其他地方政府纷纷效仿,建立融资平台,举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议。此时,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举债方式和行为,就应当及时立规矩,加以约束。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开始更多依赖融资平台,筹措资金。据审计署去年公布的数据,全国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有6576家。有了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很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发行城投债。但是,融资平台的具体举债规模和偿债能力审核,既未纳入人大审议,也没有明确的规矩,陷入了无序的混乱状态,导致相当一部分债务成了隐性债务,谁也弄不清地方政府债务究竟有多少。
今年全国两会上,审计署有关人士表示,地方债务总额在15万亿~ 18万亿元,具体究竟是多少,他也不能给出一个准确的答复。
本来,地方政府举债,全世界通行,因为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对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必须先立规矩,尽可能堵住漏洞,然后再办事,这样可以避免付出更大的代价,真正由代价管理向预见管理转变。
所以,这次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不仅要摸清黑洞,让它透明起来,及时加以解决,而且还要举一反三,真正做到先立规矩后办事。
先立规矩的实质是堵漏洞,但现在许多规矩本身就有很多漏洞,同样会导致黑洞的形成。对于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预算法》虽然有约束,但并没有禁止其他举债渠道和方式。这个漏洞就变成目前的政府债务黑洞。
为什么会留下这个漏洞?原因在于政府自立规矩,立法机构论证不充分,修订不及时。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不是今年才出现,应当说,《预算法》颁布以后,在执行地方政府举债约束条款时,一旦发现地方政府又通过其他渠道和方式举债问题时,就应当及时修改有关的法律条款进行约束。然而,到目前为止,有关立法部门还没有这样的动意,各级人大代表也大多沉默,没有为此提出任何立法议案。这种状况应当改变,否则,这次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也只限于一次审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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