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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企频涉商业贿赂案 六成是大公司

发布时间:2013-8-6 5:39: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案揭开了企业商业贿赂的冰山一角。作为民营经济最为活跃的深圳,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民企内部的商业贿赂案频发,形势亦不容乐观。
    《第一财经日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0年至今,深圳有超过120名民企工作人员因收受商业贿赂,被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审查起诉,其中不乏中兴、富士康、比亚迪、创维、茂业等大型民企工作人员,著名大型民企商业贿赂案占比高达六成。
    窝案频发
    姜某鹏,80后,在某著名的大型民企中担任生产部经理,在选定供货商方面有一定“话语权”。2011年,姜某鹏先后以买房子、投资等为由,向多家供货商索要人民币近150万元,并对相应的供货商提供关照,造成了一些供货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送货短缺、供货价格虚高等问题。经深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2年8月,姜某鹏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检察官张舒舒对本报表示,“80后”、30岁左右的年轻人占总涉案人数的七成以上,且都是本科以上学历,很多还是硕士、海归等高素质群体,他们拥有一份体面、稳定且高收入的工作,正逐步走上民企中层管理岗位,如部门经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手中有一定职权。
    大型民企工作人员商业贿赂案件的第二个特点是受贿额总体偏大。张舒舒说,这些大型民企动辄涉及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工程项目、采购、招投标等,造成送上的“好处费”也高达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如某大型民企的高级工程师许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基建工程项目上帮他人成功竞标,先后收受好处费达人民币985万元。
    第三个特点是受贿岗位分散。张舒舒说,中小民营企业的“腐败”集中在采购等岗位,但大型民企因为人员众多,造成很多岗位都有一定的获利空间。从目前发案情况来看,收受商务贿赂的人员已涉及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对外服务科科长、工程师、技术支持等,甚至后勤岗位如车辆管理员、行政管理员、行政监督员也成了案发人员。
    大型民企商业贿赂案的第四个特点是窝案频发。如一家电子公司为了自己的手机射频天线能进某大型民企而行贿,使该大型民企的四名工程师因收受商业贿赂同时“落马”;一家电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了拿下多份采购合同而向某大型民企的多个办事处工作人员行贿,造成该大型民企的市场经理、市场总监、终端经理等4人被一连串牵出并追究刑责。
    有赖于公司报案
    大型民企成为商业贿赂案重灾区有多方面原因。龙岗区检察院检察官杜旭东对本报表示,相比中小民营企业,一些大型民企的自我清查能力较强、力度较大,比如华为、中兴这样的大企业,都设有专门的法务部,对内部员工的腐败问题不愿容忍并肯花力气去查办,这是华为、中兴等大型民企商业贿赂案比一般民营企业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杜旭东表示,民营企业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案,目前最大的困难是发现难,基本依赖于所在公司的报案,群众举报的几乎为零。所以,很多商业贿赂案是否会案发,取决于公司老板的态度。如果所在公司不愿意报案或自行将涉案人员开除了事,司法机关也很难主动介入。
    一些公司保全证据的意识不足,出事之前没想到员工会收受商业贿赂,出事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拿不出相关的有力证据,造成很多案件难以侦破或无法进入检察机关的公诉环节,最终无法追究涉案员工的刑事责任。
    同时,大型民企掌握的资源更多,利益蛋糕更大,一些员工手中的权力也很大,容易吸引一些行贿人将他们作为目标,以期获得巨大经济利益。而这些大型民企的工作人员,虽然年轻、学历高,但法律意识非常薄弱。
    张舒舒说,在办案中发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当事人认为自己不是公务人员,反腐与他们没有关系,收些回扣属于潜规则,可能是不对的,但他们没想到,5000元回扣款,就已经涉嫌犯罪并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大型民企商业贿赂案高发也暴露出民企管理的制度漏洞。张舒舒表示,一些民营企业,在岗位权限的设置、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员工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漏洞,特别是在业务扩张时期,只注重经济效益,造成了一些员工权力过大又缺少监管,随波逐流收受贿赂,甚至主动暗示和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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