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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3-7-11 13:46:00 来源:中国财经报 【字体:

  按2012年决算数算账,省级下划税收达251亿元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下划部分省级收入,取消原体制递增上解政策,对县级税收收入上台阶给予奖励等十项政策措施,全面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据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介绍,山东现行财政体制框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确立的,之后经过2002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分享改革,以及2007年的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等中央四大部门企业税收分享改革等,总体上较好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动了各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体制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不够理顺,市县财政收入口径不够完整,财政体制的导向作用不够突出,体制运行效率有待提高,等等。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对省以下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完善,旨在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引导各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以市为单位整体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

  据介绍,这次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主要有十个方面:一是下划省级部分收入,将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收入,全部下划市县,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按2012年决算数算账,这次省级下划税收达251亿元,占省级税收的68.6%。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省市税收增量分享机制,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部分资源矿产类小税收入增长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15∶85的比例分成。三是取消原体制按3%比例递增上解政策。四是建立胜利油田石油增值税和资源税省市分享机制。五是降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省级分成比例。六是完善出口退税省市分担机制,对市县负担出口退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由省级补助50%,其中对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统一提高到70%。七是对省级因体制改革集中的财政困难县收入给予全额返还。八是对省级分享税收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返还。九是对县级税收收入上台阶给予奖励。十是强化财政收入质量考核和政策约束。

  同时,《意见》还要求同步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据悉,这次政策调整,坚持了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公平统一、简明规范,强化激励、促进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

  “总体看,实施上述改革,虽然对省市间税收分享范围、分成比例作了较大调整,但地区间、级次间既得利益格局没有大的变化,应该说是一次比较‘温和’的改革,有利于新体制的顺利推进和平稳运行。同时,简化了体制设计,突出了对转方式调结构的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各地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为打造山东改革升级版提供更好的体制保障。”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齐云分析认为。

  于国安表示,今后一个时期,山东还将密切关注国家改革动向,适时推进其他财税改革,进一步理顺各级事权划分,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财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能力基础,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更充分地惠及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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