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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扩容 利于缓解债务压力

发布时间:2013-7-5 15:12:00 来源:全景网 【字体:

  全景网7月5日综合媒体报道 财政部4日发布的《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在首批试点的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之外,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和山东省在2013年也加入到自行发债试点的行列中。至此,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已扩至6个省市。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将提高发债政府的信息透明度,会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实现良性循环。同时,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试点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业内人士认为,拓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更重要的是应总结出一整套完善发债规则和制度,为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化解找到一种可持续性解决方案。

  地方自行发债扩至六省市 江苏山东纳入试点

  导读:

  地方自行发债试点扩容 苏鲁两省被纳入

  自行发债有助于实现良性循环

  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试点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需“疏导”

  探索地方发债新机制

  地方自行发债试点扩容 苏鲁两省被纳入

  昨天下午,财政部网站发布了《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下称《办法》)称,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了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现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

  与往年相比,今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最大的变化就是试点范围纳入了江苏和山东两省。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优先考虑在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开展,此次山东和江苏两省加入,亦在情理之中。”一家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的总监称。

  此轮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始于2011年,当初的试点仅为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地。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显示,尽管试点范围没有变化,但发债品种有了改变,不仅有3年期和5年期债券,还新增了7年期债券。2011年、2012年地方自行发债规模分别为229亿元和289亿元。

  本次《办法》规定,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3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所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同时,自行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在期限选择上,2013年的政府债券期限仍为3年、5年和7年三种,每种债券的期限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在利率定价方面,发行政府债券会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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