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改革“试错”护航着重解决“越位”与“缺位”问题
上海推进改革的迫切心情“溢于言表”,在《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下称《决定》)通过的第二天,就开始施行该《决定》。
《决定》昨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天开始施行。
在为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的同时,《决定》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在地方立法权限内进行积极探索,在法制框架下为“试错”护航。
《决定》称,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短平快的决定
上海并非第一个出台类似规定的省市,早在2006年,深圳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件为促进改革创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称,7年多来,这一法规对深圳出台的有重大影响的改革创新举措,起到了“护身符”作用。
此后,包括西安、武汉等地也都陆续出台了改革创新促进法规。而上海此时出台《决定》,皆因已经到了“没有改革创新就不能前进的阶段”。
在经历了多年的快速发展后,上海率先进入转型的关键期和攻坚期,开始遭遇生产要素、需求动力、产业结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瓶颈性制约。
但是,上海依然需要承担起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科学发展先行者的角色。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底在江苏、上海考察时也强调:“我们要用开放促进改革,要以勇气和智慧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李克强希望长三角区域发挥基础雄厚、区位独特的优势,在改革开放上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既走在率先发展的前列,又作出率先升级的表率。
3月29日下午,上海市委举行常委扩大会,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指出,上海要以改革创新推动转型发展,在这方面上海没有退路,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探索创新,市委、市政府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大胆试大胆闯。
在广泛借鉴了各地的经验后,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在上海市人大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上海采取了短平快的方式,集中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制定上述《决定》。“一是遇到政策法律障碍如何解决,一是错了如何宽容保障。”
总结上海近年来改革创新的经验后,《决定》对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给出了三条法治路径:涉及国家事权的改革创新,积极申请国家授权试点;积极发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先行先试平台的作用;积极发挥本市制度保障作用,开展改革创新工作确有需要时,允许在获得市人大、市政府授权前提下先行先试。
“改革创新不可避免会遇到如何解决现行法律法规限制的问题,直接破法改革创新是违背法治精神的。”丁伟说。
为更好地实现改革创新与坚持法治原则有机结合,《决定》也要求,全社会都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资源及国家政策资源,推进改革创新。
丁伟表示,现有法律法规,在实际中没有用足。“比如国务院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批复,其中有大量的政策我们没有用足。”
政府权力做减法
当前,上海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地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创新,不断拓展率先发展的优势空间。这其中,政府的角色至关重要。
《决定》称,要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改革创新,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社会活力的“加法”。
18日,上海市委举行常委学习会,听取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教授作《寻找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最佳结合点》专题辅导报告。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指出,政府下一步改革要着重解决“越位”与“缺位”的问题,“越位”的要归位,“缺位”的要到位。要归位的,是尽可能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要到位的,是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平。
为此,《决定》强调,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政府相关各部门也在考虑近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如何贯彻《决定》。
“考虑到立法多是原则性规定,难以对政府改革创新的具体职责、决策程序以及免责的具体操作等作出规定,我们建议市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范,全面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各项要求。”丁伟说。
《决定》昨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天开始施行。
在为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的同时,《决定》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在地方立法权限内进行积极探索,在法制框架下为“试错”护航。
《决定》称,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短平快的决定
上海并非第一个出台类似规定的省市,早在2006年,深圳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件为促进改革创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称,7年多来,这一法规对深圳出台的有重大影响的改革创新举措,起到了“护身符”作用。
此后,包括西安、武汉等地也都陆续出台了改革创新促进法规。而上海此时出台《决定》,皆因已经到了“没有改革创新就不能前进的阶段”。
在经历了多年的快速发展后,上海率先进入转型的关键期和攻坚期,开始遭遇生产要素、需求动力、产业结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瓶颈性制约。
但是,上海依然需要承担起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科学发展先行者的角色。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底在江苏、上海考察时也强调:“我们要用开放促进改革,要以勇气和智慧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李克强希望长三角区域发挥基础雄厚、区位独特的优势,在改革开放上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既走在率先发展的前列,又作出率先升级的表率。
3月29日下午,上海市委举行常委扩大会,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指出,上海要以改革创新推动转型发展,在这方面上海没有退路,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探索创新,市委、市政府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大胆试大胆闯。
在广泛借鉴了各地的经验后,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在上海市人大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上海采取了短平快的方式,集中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制定上述《决定》。“一是遇到政策法律障碍如何解决,一是错了如何宽容保障。”
总结上海近年来改革创新的经验后,《决定》对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给出了三条法治路径:涉及国家事权的改革创新,积极申请国家授权试点;积极发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先行先试平台的作用;积极发挥本市制度保障作用,开展改革创新工作确有需要时,允许在获得市人大、市政府授权前提下先行先试。
“改革创新不可避免会遇到如何解决现行法律法规限制的问题,直接破法改革创新是违背法治精神的。”丁伟说。
为更好地实现改革创新与坚持法治原则有机结合,《决定》也要求,全社会都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资源及国家政策资源,推进改革创新。
丁伟表示,现有法律法规,在实际中没有用足。“比如国务院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批复,其中有大量的政策我们没有用足。”
政府权力做减法
当前,上海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地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创新,不断拓展率先发展的优势空间。这其中,政府的角色至关重要。
《决定》称,要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改革创新,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社会活力的“加法”。
18日,上海市委举行常委学习会,听取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教授作《寻找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最佳结合点》专题辅导报告。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指出,政府下一步改革要着重解决“越位”与“缺位”的问题,“越位”的要归位,“缺位”的要到位。要归位的,是尽可能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要到位的,是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平。
为此,《决定》强调,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政府相关各部门也在考虑近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如何贯彻《决定》。
“考虑到立法多是原则性规定,难以对政府改革创新的具体职责、决策程序以及免责的具体操作等作出规定,我们建议市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范,全面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各项要求。”丁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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