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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商务部维持对印产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2013-6-14 9:35:00 来源:全景网 【字体:
    全景网6月14日讯 商务部周五公告称,将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48号公告、2012年第5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根据商务部2012年第50号公告,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所适用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7.2%,其他印度公司所适用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4%。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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