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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雷锋被打女孩”称湖北警方恶劣 将走法律途径维权

发布时间:2013-4-12 14:46:49 来源:长沙新闻网 【字体:

“学雷锋被打女孩”称湖北警方恶劣 将走法律途径维权

4月11日下午7时左右,记者联系上网帖(附论坛地址)中的当事女孩小汪,汪小姐是湖南岳阳华容县人。电话一头,小汪略显疲惫,不太愿意接受采访。她身边的朋友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在发生这个事情之后,小汪有些累,精神面临崩溃。

事件回顾:武汉“学雷锋”反遭警察手铐

据小汪介绍,4月7号,她只身来到武汉旅游。4月10日,下午2点半左右,她在武汉汉口一条路边看到路边有一个老奶奶受伤,满身是血。老奶奶告诉她,她刚从一辆电动车上摔下来,随后又被一辆车撞倒。

随后,小汪拨打了120的急救电话,并将老奶奶送入医院。在医院处理完伤口之后,因为不知道怎么联系老奶奶的家人,她便想找110警察帮忙,将老奶奶送回家,同时要帮老奶奶找到致老人摔伤的电动车。

在两次拨打110之后,约40分钟左右,第一辆警车经过,对方询问了情况之后,表示不能受理便开走。过一会儿,第二辆警车开过来,同样表示不能受理,帮不上忙,准备离开。这时,有些气不过的小汪冲上去,向准备开走的警车踢了一脚。随后,车上下来的一名警察直接拿手铐铐住了他,并称“你为什么袭警?”。在被铐住之后,小汪扯住了警察的衣服,警察警告小汪松手,小汪没有,于是该名警察便动手打小汪。这时,过往的市民纷纷围了过来,警察停手了。在市民的围观下,该警察所在派出所的一名负责人赶了过来,向小汪表示了歉意,并向小汪支付了800元医药费。此时,小汪全身被打肿,但在医院检查后发现,没有骨伤,便离开了。

“我一个人在外地,还能怎么样?”无奈之下,小汪离开了事发地。记者联系上小汪时,小汪显得十分低落。她称自己感冒了,不想多说。但是她表示,将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这次挨打讨回公道。

湖北警察称当事女孩曾有“不良记录”

今日下午,记者试图联系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分局,该局一名值班警员表示,清楚此事,但不便于回答。需要联系该局政治处才能采访。下午,记者一直试图拨打该局政治处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下午5点左右,对方接听了记者的电话,在记者正将自我介绍时,对方便挂断了电话,此后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今天19:35,新京报官方微博称,武汉警方告诉新京报核心报道记者,据网络报警记录,该女子曾有6次报警记录,一次要求警车送她回家,一次要求警车送她去酒吧。被她帮助的老太太证实,该女子说:“警察送人不要钱。”

对此,汪小姐感到非常气愤,“没有,白天酒吧又没开门!我没说过,不符合逻辑!污蔑我!”“很气愤!我要告那个打我的警察!这个警察的行为很恶劣,我全身都被打肿了,现在一只手都不能动,骨头没事,就是身上浮肿了,没钱看病……”

武汉发帖网友称“对不起湖南妹子”

记者联系了该帖原发作者,武汉汉网网友、“市民记者”马先生,马先生表示,4月10日,他经过武汉市二医院时正好目睹了这起事件。事情经过令他感到十分气愤,在拍完视频及图片之后,马先生便将现场图片及事情的经过发到了网络论坛上,并在帖子里连称“对不起湖南妹子”。

据悉,在星辰在线发稿之后,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网、大湘网等众多网络媒体转载,湖南、湖北网友反应尤其强烈,新浪和腾讯微博上的网友对于武汉个别警察的过激行为表示了不同看法:

@邓飞:警察见危不救,网友不忿踢警车,遭警察铐打,这事大家怎么看?

@盛大林:警车上的男人既不是好警察,也不是好爷们儿——就当是妹纸撒娇,也不能铐人家呀!

@北京厨子称在国外警察这样早被老百姓撕了,对百姓生命安全袖手旁观。

@徽州遗少一枚:女孩错误理解警车用途有不妥,可这种认识是怎么产生的呢?是她脑子和别人不一样,还是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只有有困难就找警察叔叔帮的宣传模式?要深思。另警察打人犯法,不能道歉了事。

@董宝青:警察一面之词绝对不应该是事情的真相!正义不能掩盖小女孩的过失,但是扮可怜就可以掩盖警察的过失吗?警察在向媒体披露信息的时候,是不是选择性披露信息?甚至是歪曲性地披露?这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律师:湖北警方涉嫌滥用手铐

星辰在线法律顾问、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李斌全律师认为,第一问题集中于小汪能不能拦警车要求送人?他认为,根据我国的《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这是人民警察的义务,不以他是否在执勤或者上班为条件。相对而言,公民在有危难的时候,有权利向人民警察寻求援助。因此说,小汪拦警车求助完全是正当的行为。

第二点,警察有没有权利对脚踹警车的小汪使用手铐?李律师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从报道的情况看,显然不符合使用警械的条件。而且当事警察与小汪力量对比悬殊,显然不可能达到危机他人身安全的地步,因此警察的行为是错误的。若给小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则依法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相关链接:

湖北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江岸”对于此事回复全文:

在今日13时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江岸”发布微博称,“2013年4月10日下午许,江岸分局一辆出警车途经市二医院急诊室门前,被一女青年拦住,该女子情绪激动,猛踢警车,民警不明情况,下车询问,该女抓住民警指责”找警车帮忙,拦了几辆都不停“,并将民警警服,反光背心拉破,将民警踢伤,为避免事态扩大,民警将其控制,其间,有处置过当的行为。

事发后,我局立即组织调查。当日,相关责任人就民警不当行为当面向当事女青年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