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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拒绝赡养双亲 断水断电将其逼出家门

发布时间:2013-4-12 15:26:17 来源:法制日报 【字体:

破裂社会关系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修复 基层组织应将赡养纠纷化解于萌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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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岁的郭明亮、张爱红老人不得不搬出了小儿子郭浩的家门。连续多日的断水断电,已让老人无法继续居住下去。

早在2009年3月,两位老人就曾诉上法庭,要求3个儿子尽赡养义务。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的民事判决显示,3被告每月每人应支付老人赡养费200元,被告郭浩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一楼西头的一间房屋腾出,由两名老人居住。

在法院多次前往执行后,郭浩仍拒不支付赡养费,并对老人居住的房间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逼其搬出。该案后被移送公安机关,郭浩被依法逮捕。近日,禹州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浩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然而,直到记者发稿,两位老人仍租住在河南省禹州市同村村民家中,每月房租500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此案为样本,梳理了5年来该院审理的所有赡养纠纷案件后发现,发生在农村的赡养纠纷案件占了极大的比例,而以土地和家庭为依托的传统养老方式,正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出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婆媳不和

老人租房居住

郭明亮身体患病日常生活难以自理。同龄的老伴张爱红身体还好,照顾着他的生活起居。

老人育有3个儿子,老大郭瀚55岁,老二郭强,老三郭浩46岁,早已陆续成家分居生活。

2007年9月,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老两口同3个儿子签订了两份协议。第一份是赡养协议,两位老人有劳动能力时,不需要兄弟3人照顾;在失去劳动能力时,3兄弟应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及生活费用;在老人有病时,应以医疗票据为准,由3兄弟均摊。第二份协议显示,由小儿子郭浩拆建老人正在居住的老房子,待新房建成后必须首先安置老人住房,无条件让父母居住。

房屋拆建期间,老人在村里租赁了3间房子,每月房租500元。后郭浩在老房的旧址上建起了两层6间的套房。新房建成后,郭浩两次请老人搬回居住,均被婉言拒绝。对此,老人称因和儿媳关系不好,不愿回去。

2009年3月,老两口到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

调解中,大儿子郭瀚和小儿子郭浩表示,不同意支付赡养费,愿意以月或季度轮流伺候。二儿子郭强表示尊重老人心愿。

对轮流赡养的意见,老人却坚决不同意。他们向法官哭诉:“15年了,3个孩子从来没给过我们钱,我们卖树还借给老大700元,老三借的钱也没还。”对此,3被告并未予以否认。

“不愿住儿子家,怕生气,每人每月200元赡养费,大病医疗费3兄弟均摊。”老人坚持租房居住外面,不和儿子住在一起。

法院开庭前后几次组织调解,因意见分歧较大,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判决,3被告每月每人支付老人赡养费200元,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由3被告均摊,郭浩在一楼腾出一间房屋供老人居住。

判决生效后,3被告未提起上诉。

有钱不给

断水断电逼迁

郭瀚和郭强按判决每月支付着200元的赡养费。而郭浩却仅在支付了两个月后,就停止了支付。

郭浩按判决在一楼腾出了一间房屋。老人也回心转意,将行李搬回了家中,在房间安放了一张床和一张桌子。但两名老人发现,屋内既没有通水也没有通电。

老人向小儿子请求通上水电,却遭到一口拒绝。无奈之下,老两口又搬回到了出租屋。

记者了解到,此后在郭明亮糖尿病发作住院期间,郭浩一次也没有探望。

“兄弟3人,只有我给父母腾了一间房子,赡养费应该由他们出。如果不占房子,我们也愿意出赡养费。”既要提供住房,又要一分不少地支付赡养费,郭浩夫妻一致认为自己承担的义务过多。

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一些多子女家庭,由于受家庭状况及老人厚此薄彼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子女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一些本来想赡养老人的子女也认为自己吃亏,造成老人最终无人赡养的局面。”

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郭浩并非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其开办有一个小商店,以前还开办过一家小型养鸡场,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经济条件并不算差。

老两口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调查中,郭浩对法官说,“你们想拘留就拘留,父母偏心,处事不公,我有钱就是不给”,“你们随便判我刑都行”。

法官多次找到郭浩进行说服教育,都被其以家庭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拒绝履行。为此,郭浩被法院罚款1000元,后又两次被拘留,仍未履行判决。

法院认定郭浩有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却拒不支付,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郭浩的妻子将2009年7月至12月、2010年全年赡养费一次性支付,得到了老人的谅解。

法庭上,老人请求法院对儿子郭浩从轻处理。

鉴于庭审中郭浩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征得父母谅解,公开审理后,禹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可酌情从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郭浩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纠纷多发

传统养老受冲击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老人的养老主要依托于土地和家庭。在丧失土地或劳动能力后,家庭养老就成了许多农村养老的主导方式。如今,这一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正在受到各种挑战,出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在农村村民观念中,将老人送往敬老院是一种不孝的行为,有些子女宁可对老人不管不问,也不愿意将老人送至敬老院使老人老有所养,无奈之下,老人只好诉诸法律。”禹州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俊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2013年年初,禹州市法院对该院5年来所办结的赡养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结果显示,高达86%比例的赡养纠纷案件集中在经济较不发达的农村。被告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是另一特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82%。

禹州市法院的调研显示,赡养案件83%以上能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但履行赡养义务人常因家庭琐事出现反复,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老人往往要面临执行周期长、难度大的困境,对于失去劳动能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老人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物质上执行容易,精神上却难以修复。老人需要的不仅是微薄的物质保障,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更为重要的是,父母与子女对簿公堂,亲情就可能永久破裂,用来修复破裂社会关系的法律功能就显得力不从心,损坏的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李俊杰说。

对此,禹州市法院副院长刘雷英建议,应积极发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合理利用家族长辈的调解威望,将赡养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最初阶段。

“法院对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以调为主、优先执行的原则,对生活困难的老人给予司法救助,对此类案件发生较多的村里可就地开庭,以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虐待老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达到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刘雷英说。

记者了解到,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仅靠目前低水平、保基本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独木难支,还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只有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才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依,安度晚年。”刘雷英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