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无罪羁押244天 获释后仅得国家赔偿金4万不到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埔检宣) 因涉嫌盗窃罪,四川男子汪某被羁押244天,后因证据不足终获释。汪某以无罪被羁押及生命健康权受侵害为由,向黄埔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记者昨日从该院获悉,汪某已顺利获得国家赔偿金39686.6元,同时获得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54686.6元。据悉,这是黄埔区检察院支出的第一笔国家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嫌盗窃被羁押
2009年9月10日凌晨,居住在黄埔区南岗街柯庄上街十巷9号某房的叶某被人入屋盗走一台直板推盖型的诺基亚7610S手机和一个钱包。9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证人提供的线索,在邓某的住处查获了疑似叶某被盗手机的背壳,邓某指认该手机的背壳系从汪某向其兜售一台诺基亚7610S手机上更换的。
据此,办案民警于当晚将犯罪嫌疑人汪某抓获。次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对汪某刑事拘留。10月19日,黄埔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为由批准逮捕汪某,10月20日对其执行逮捕。12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对汪某涉嫌盗窃一案侦查终结后,移送黄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5月14日,黄埔区检察院以汪某涉嫌盗窃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5月17日,汪某被释放,共被羁押244日。
获释后领取赔偿54000余元
2012年4月19日,汪某以无罪被羁押及生命健康权受侵害为由,向黄埔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请求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赔偿,并消除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
过程中,黄埔区检察院积极疏导,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该院还解释说,本案从侦查、逮捕到审查起诉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无证据证明办案人员违法办案,滥用职权制造“冤案”,致其无辜受到伤害。同时指出,现有证据虽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指证犯罪,但有证据证明汪某是委托变卖失窃物的行为人,造成其“无罪”羁押有其自身的客观原因。
由于汪某提出希望在当年国庆前拿到钱,回家结婚,黄埔区检察院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简化手续优先办理,使汪某在节前顺利拿到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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