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货品的质量异议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无瑕疵交付货品的义务,也就是说,要交付合格的货品。出卖人是否完全履行此项义务,需要通过买受人对货品的及时检验确定。如果出卖人交付质量不合格的货品,买受人可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提出并主张质量瑕疵担保权利,要求出卖人采取修理、更换、减价、赔偿损失等违约救济措施。
我国关于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这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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