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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浑水”不能游离监管之外

发布时间:2012-12-28 9:50:45 来源:益盟操盘手 【字体:
康美药业事件表明“浑水”式做空盈利模式在A股市场初现雏形。此间观察人士称,需将通过“浑水模式”获利的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在鼓励合法做空同时,严厉打击机构的非法行为。

“浑水模式”即通过信息的不透明来做空赚钱,因做空在美国上市的多只中资概念股而声名大噪的浑水研究公司而得名。无论是做多还是做空,成功的投资者通常对上市公司有更深入而准确的认识。“浑水模式”的可取之处在于,通过充分发挥专业投资机构的研究能力,找出上市公司的种种问题,督促上市公司加强自身治理,令市场清晰地辨识投资标的价值所在。浑水公司这类机构可以令上市公司时刻保持警惕,保证公司产品、运营和财务等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以免被做空力量盯上后导致市值巨额损失。

但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对个股的跟踪并不紧密,对重大利空消息往往后知后觉,难免会受类似浑水公司“攻其不备、攻其要害”模式的伤害。倘若做空机构为谋利而刻意散布不实信息或放大利空事件,就会对上市公司、股民等各方面利益造成重大打击,影响投资者根本利益,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安定因素。因此,需将通过“浑水模式”获利的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在鼓励合法做空同时,严厉打击机构的非法做空行为。

从海外市场监管经验看,通过“浑水模式”获利的机构并非为所欲为。在公布做空研究报告前,此类机构应就其是否持有相关上市公司做空筹码等涉及利益层面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例如,目前该机构及其利益关联方是否存在融券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等做空行为,以使投资者能在利空报告发布前充分了解做空机构的目的。为防止此类机构与其他资金勾结,可参考香港证监会自今年6月起实施的新的淡仓申报制度,对市场做空头寸进行监视。可尝试在A股市场形成做空监视机制。例如,当机构或个人融券卖出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或卖出金额达到一定水平时,须向监管部门申报。

考虑到A股市场实际情况,发布做空报告的机构应通过监管层资质认证,获得相关投资咨询牌照。通过准入方式排除大量民间资本利用负面消息牟利,降低无从考证的利空信息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程度。

在做空行为发生后,应对上市公司与持股投资者利益进行适当保护。负面报告公布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停牌,并对报告所指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充分、详实的解释,杜绝上市公司不作为情况的发生。倘若上市公司负面问题切实存在,应及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听取股东意见,责成上市公司尽快解决相关问题。倘若负面问题不属实,则做空机构需对报告内容负责,监管部门对恶意散布虚假利空消息者予以严惩。

最后,建立事后追究制度,做空机构需对做空言论负有法律责任。如果做空机构发布的报告存在事实上的瑕疵,上市公司可保留对做空机构的追究权利。如属通过谣言恶意做空的,监管机构也应介入调查。通过这种互相制约的方式,减少做空机构恶意攻击上市公司的情况,提高做空机构的研究质量,同时有效发挥做空机构对上市公司“猛虎”般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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