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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减持不受约束是制度漏洞

发布时间:2012-11-29 13:44:37 来源:益盟操盘手 【字体:
“或许越来越多的董监高将会采取间接方式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由此既可当上公司董监高,享受控制公司的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高薪,又可在想减持时一溜烟就跑个干净,也即大股东光享受权利,不承担什么义务。”

11月21日,南国置业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许晓明、股东许贤明与中国水电地产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拟转让所持武汉新天地100%的股权;许晓明拟向中国水电地产转让其所持有的南国置业不超过公司总股本8%的股权。此转让案例受到舆论关注。

许晓明持有新天地95%的股权(许贤明持有其余5%股权),而新天地持有南国置业20881.06万股,也就是说,许晓明通过新天地间接持有19837万股南国置业,再加上其直接持有的48541万股,合计持有南国置业68378万股。此次许晓明等于将其通过新天地间接持有的19837万股全部转让,另外转让不超过8%比例的直接持股、这个比例还有不确定性,按转让直接持股最高8%比例来计算,此次许晓明转让的南国置业股份总数将达27517万股,约占其所持南国置业股份总数的40%;按转让直接持股最小量计算、也即一股也不转让,光转让其间接持股也达其所持南国置业股份总数的29%。

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现在董事长许晓明一下子就转让其所持股份少则29%、多则40%的比例持股,似乎有越红线之嫌,不过南国置业证代汤伟对媒体记者表示,新天地投资所持有的南国置业股份属于董事长的间接持股,不是直接持股,所以不涉及违规问题。

那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底该怎么解读,这成为本案关键。事实上,2007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专门就《公司法》、《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根据该《管理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当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专门对此进一步做了解释说明,指出《规则》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

也就是说,不管人们是否觉得合理,按《管理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票确实不受限制约束,南国置业董事长许晓明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巨量股份,是合乎规则的,没有触犯有关红线。

只是,现在看来,《管理规则》上述有关规定却是充满疑问或者有制度漏洞的。如果说上市公司董监高转让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就可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每年减持量不超过其持股的25%的约束,那么或许越来越多的董监高将会采取间接方式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由此既可当上公司董监高,享受控制公司的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高薪,又可在想减持时一溜烟就跑个干净,也即大股东光享受权利,不承担什么义务。

既然这是个制度漏洞,那么谁都可以钻。事实上,南国置业副董事长裴笑筝早就采取类似的办法规避《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南国置业在2009年上市时,裴笑筝是惟一没有持股的高管,但其父亲裴兴辅(未在公司任职)却是公司第三大股东,2010年11月8日,裴兴辅所持股份解禁之后便开始大举减持,两年时间内总计减持超4000万股。上阵父子兵,大股东如此持股安排,既可在上市公司安插董监高作为内线,减持时又可不受《公司法》约束,真可谓两全其美。

试问,既然董监高可通过间接持股来轻易规避《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那制定此条法律又有何意义?本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立法本意就是要确保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的相对稳定性,以确保其利益与其他中小股东利益尽可能保持一致,若董监高持股可以迅速急降为零,其他不明就里的投资者很可能被搞个措手不及,也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可以说《管理规则》的上述规定与《公司法》有关精神是有冲突的,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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