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第六代财富网 >> 财经 >> 商界精英 >> 浏览文章

宋丽萍并购重组相关法律处滞后状态

发布时间:2013-4-1 7:52:44 来源:证券时报网 【字体:

  “第二届岭南论坛”于3月31日在广州举行,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出席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她表示,在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任务紧迫,而解决产能过剩问题需要发挥资本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上市公司有条件成为企业并购重组的中坚力量。不过宋丽萍指出,目前并购重组相关的法律还处于滞后状态,必须尽快进行全面梳理完善。

  宋丽萍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的“转方式,调结构”进入了攻坚阶段,产业整合和企业并购重组也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时期。企业以并购重组为核心的资本战略优势日益凸显,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功能将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下一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并购功能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企业层面:随着产业向纵深发展,竞争质量和竞争强度提高,“小富即安”难以为继,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强做大不仅是发展问题,也是生存问题,民营企业家的惜售心理正在改变。产业层面:我国大多数竞争性行业正在进入并购重组的高发期,行业内有能力发起并购的企业和值得并购的企业都在增加,行业标准普遍提高,为优势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扩张提供了契机。市场层面:海外并购历史研究表明,资本市场发展、金融创新助推了企业并购浪潮。投行是培育并购市场的一支核心力量,随着并购市场快速发展,国内投行开始把并购市场作为业务和产品创新目标市场的重点指向。近年来,受股权投资退出多元化的驱动,私募基金相关并购活跃度大幅提升,据统计,VC/PE相关并购案例数量从2006年36起上升到2012年208起,专门的并购基金也开始出现。制度层面: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今年初12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相关主管部门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在努力消除制度障碍,落实完善财税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土地使用、债务重组及职工安置政策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证监会去年以来,更进一步地加大了对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推进审核透明化,提高审核效率,建立并购重组配套融资机制,综合防控内幕交易,积极探索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等等,短期内就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反响。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长期制约企业并购重组的一系列机制体制性障碍有希望得到解决。

  不过,她同时指出,现行《证券法》等多部法律及其配套规章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并购重组发展需要,甚至阻碍并购重组的规定,须尽快进行全面梳理完善。在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她曾就此问题,提交了专门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证券法》需进一步拓宽“并购”范围,将资产收购纳入调整范围,增加重组、回购、合并、分立等各种资本市场常见的并购类型。同时,研究适应中国国情的要约收购制度安排,明确杠杆收购的合法性,鼓励以可转债、优先股、权证等多种金融工具作为融资手段,完善换股并购的制度安排,明确并购基金的法律地位。

  二是《公司法》需为并购活动导致的注册资本变化预留足够的法律空间。按照《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的现金,并购活动导致的注册资本变化也必须遵照执行,无疑增加了并购的成本和难度。

  三是《反垄断法》应将阻碍并购的行政垄断和区域垄断明确纳入监管范围。实践中,条块分割是导致跨行业跨区域并购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也增加了并购后的整合协同难度。

  四是《破产法》应着力填补濒临破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规范空白。目前已经司法机关批准的30余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几乎均引入并购方即新投资人参加重整,而对于新投资人在重整中的法律地位和准入条件,法律规定付诸阙如,其后续参与重整的一系列权利缺乏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