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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3-3-12 16:31:4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体:

  全国人大代表、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的责任,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模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扭曲的问题,向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王均金说,存款保险制度1933年在美国推出,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另有41个国家正在建设或正在研究如何建设该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没有建立。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王均金表示,存款保险制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对于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意义重大。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是中央的战略决策。但实际操作中总有有形或无形的附加或限制条款,说到底还是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很不放心。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配套制度。一方面可以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其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差别费率、早期纠正等风险控制机制,及时防范、约束经营不善民营机构的潜在风险。

  因此,王均金建议,应首先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保险基金。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可以由政府出面依法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存款保险机构,可定性为直属国务院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基金主要由政府以财政拨款注入,央行和银行业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并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其次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出台《存款保险法》,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赋予存款保险公司风险处置职能,兼顾存款保险管理职责的发挥而应具备的行政资源。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问题银行的处理机制、实施接管、提供资金救助、收购承接和债务清偿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程序,明确职能定位及其与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在银行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三要建立强制性保险和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机制。避免银行业的动荡、逆向选择及保护所有银行中小额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强制性地参加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初宜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即根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资本充足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费率等级,对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辅助监督作用。而随着条件的成熟,可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状态、监管评级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适用不同保险金融机构的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四、抓好内控管理,防范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业银行不断提高内控能力和整体风险防范水平。对此,央行、银行监管当局、存款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四者之间应建立一个协作与交流的功能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相互传递和反馈信息,形成一种商业银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业务扩张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经营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存款保险机构与商业银行共同创造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金融运行局面,根除银行道德风险,确保商业银行“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