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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集团张招兴租赁业重启立法条件已相对成熟

发布时间:2013-3-12 7:52:0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字体:

本报见习记者 曾颂 广州报道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是朝阳行业,但行业立法目前还是空白。上位法的缺失使得行业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全国人大代表、广州越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张招兴表示。他向“两会”提交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立法的议案》,呼吁加速融资租赁立法。

  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近日统计,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已由2003年的不足100家发展至目前的600多家,注册资本合计超过1500亿元,行业发展迅速。张招兴认为,行业重启立法的条件已相对成熟。

  租赁物统一定义

  目前我国租赁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归商务部管辖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一类是归银监会管辖的金融租赁公司。两类公司按各自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经营,缺少一套行业法规,造成种种摩擦。

  “融资租赁法制建设中多部门管理及与行业相关的零散的法律条款、部门规章制度并行现状,为这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的诸多严重问题。”张招兴指出。

  首先,不同的监管环境使得融资租赁公司难以在行业内展开真正公平竞争。

  张招兴对记者表示:“根据商务部的规定,租赁财产只能是各类动产、交通工具以及两者所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这限制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而银监会规定的租赁物则宽泛地定义为“固定资产”,这使银行系租赁公司在从事商业地产、保障房等业务时更具制度优势。

  因此,张招兴建议商务部参照《国际租赁示范法草案》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扩大租赁物范围为经营性资产或固定资产,有利于形成公平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此外,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往往遭遇其他部门“经营许可”硬性规定的限制。

  比如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问题。药监管理部门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能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这显然不合实际。

  “租赁公司进口大型医疗器械,公司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供买器械的资金而已,又不实际经营,不可能具备经营许可的条件。”张招兴解释道。

  因此他建议,取消对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的要求。

  建立动产物权的登记系统

  另一大问题在于“善意第三人制度”对租赁公司所有权的侵害。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式。同时,又规定了善意第三人制度,由此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造成了重大的冲击,使融资租赁公司面临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极大风险。

  某租赁公司合规部人士对记者解释,租赁期间,租赁公司名义上仍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由于承租人实际占有、掌握了租赁物,有可能违规处置。

  例如,张三租到一台设备,违规转卖给李四。李四对此毫不知情,支付了合理的价钱,也实际拿到了设备,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李四属于“善意第三人”,可合法取得设备所有权;事发后租赁公司只能找张三追索设备。有时候,恶意承租人甚至会把租赁物再度“售后回租”,卖给另一家租赁公司,闹得同行对簿公堂。

  “善意取得制度给不良承租人创造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成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致命障碍。”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今年的提案中说。

  “根据有些国家的经验,在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法律环境下,通常存在一个物权登记的系统,从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张招兴认为,“应当在我国法律框架中建立动产物权的登记系统,规定动产物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他建议,统一登记平台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上建立,同时还需在法律层面规定“交易主体有义务到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