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世立狱中声称融众涉嫌伪造其签名 已上报最高法院
兰世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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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关于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盛地产)的股权纠纷案,二审在最高法院首次开庭之后 (因主要当事人并未收到有效传达的法律传票,后改为庭前质证程序),东星集团原董事长兰世立侄女兰剑敏及其代理律师昨日(6月16日)在上海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经过最新的调查发现,东盛地产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会变更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中兰世立的签名及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皆系伪造。
东星集团方面表示,已将上述新证据递交最高法院,并提请湖北省工商局调查此事。如果工商部门在60日内没有调查结果,公司将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东星方面提到的上述伪造签名及公章一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欲向融众及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寻求回应,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伪造公章进行股权登记”
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京衡律师集团张军称,发现对方涉嫌造假之后,东星集团已经向湖北省工商局举报投诉,同时通过公证处对在服刑的兰世立本人签名做出了取样公证,并向最高法院报告了最新情况。
“我们发现谢小青以及融众集团采取假造签名甚至伪造公章的方式进行了股权登记,我们已经将此事实报告给最高法院,法院也在慎重处理此事。”张军昨日表示,“我们也就此事向湖北省工商局进行了举报,该局也受理了此事,如果经湖北省工商局查实之后,在民事上,会产生当初的股权转让属于无效行为;在行政上,湖北省工商局应该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股权变更登记;而且在刑事上,采用假造他人签名和伪造公章的方式,将别人巨额的资产非常转移的行为也有可能触犯了刑法涉嫌犯罪。”
兰剑敏昨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将工商登记的《股东会变更决议》、《出资转让协议》拿给兰世立本人看,他表示并未见过相应文件,更未签字。她还表示,经比对发现,上述协议中 “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也是与该单位以前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相符合。
“工商调查无果将提诉讼”
事实上,根据东星方面提供的资料显示,东星与融资当初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附件中确有股权转让协议。
东星方面对此表示,为了获得融资,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于2008年4月签订了 “资产托管协议”,约定将东盛委托给融众经营。同时,为使该协议合同在法律上合法化,将实质的“借款抵押”合同变为“股权转让”合同,即按融众集团的要求,将东盛100%的股权全部转到该李军和杨嫚名下。
“为什么当初会签股权转让协议,因为当初中国的法律规定还没有直接将股权作为抵押物。”兰剑敏表示,只能签署实质的转让协议作为抵押。
兰剑敏进一步表示,当初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真实转让目的,而是作为主协议资产托管协议的一个附件,真实的用意是抵押,但是最新经发现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当初签订的附件也并不一致,甚至存在伪造签名与印章嫌疑。
东星方面同时表示,他们正在等待湖北省工商局的调查,如果工商部门在期限内没有出具调查结果,或者调查结果与他们预定的相悖,将提起行政诉讼。
“不管这个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是不是存在,只要这个签字不是他本人,他没有到现场签字,这个行政诉讼我们是可以胜诉的。”兰剑敏告诉记者,“如果行政诉讼启动,二审将中止审理,待行政诉讼结果之后继续审理。目前来看,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我觉得我们赢面较大,而一旦行政诉讼获胜,股权就可能回到我们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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