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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制度适应现象吗?

发布时间:2013-4-8 19:55:46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那种仅靠援引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集体所有制辩护的观点不值一驳。

在对中国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户籍制度持有严厉批评态度的同时,我试图做一直这样的思想实验:即中国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可能是一种制度适应吗?如这种制度是否是对中国的地少人多、民情(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制度回应?

从有关土改的历史研究来看,现行所谓集体所有制其实可以追溯到革命时代的延安时期甚至更早,土地产权的转变自始至终是作为革命政权的工具使用的,以土地为许诺,革命政权获得作为人口多数农民的支持。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这种经由剥夺而来的土地在自然权利意义上不具有合法性,虽然革命政权赋予其合法性。果不其然,这种给土地的许诺在革命成功以后就不再有效了,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一度被赋予产权的农民被剥夺了产权。革命政权从一开始是就是工具性地使用土地,在革命者看来,产权更多是个革命工具。革命需要劳动力和资本。通过剥夺地主阶层和资本家阶层的土地和资产,革命政权获得资本和土地,以土地为许诺,革命政权获得劳动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深刻理解“革命不是请客吃饭”。

革命政权大规模地建设“社会主义”,早期,在农村其实遭遇了抵抗。农民看到刚到手的土地转眼间又被剥夺,在社会主义建设热潮和强大的宣传机器、教育机器和专政机器的压力下,农民旋即被驯服了。农地集体所有制、户籍制度作为计划经济的组成部分更多不是制度设计的结果,而是,计划经济体制一开始就“玩不转”,匮乏和短缺从一开始就像尾随中央计划经济,更多是作为一种短期制度应对,隔离制度被建立起来。革命政权对于战争的熟练,可以迅速地实施隔离制度。所谓户籍制度,正是在全国性的食品、衣服等基本生活物资短缺的情况下做出的临时性制度安排。户籍制度只是人口隔离制度的组件罢了。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度也可可以看出是隔离制度的一个组件。不过,还有另外的原因。计划经济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一种理论和意识形态,就是由单一的控制机构对全社会的经济社会政治生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控制。土地这种要素不同资本,它天然地分布在广袤的面积上,在拒斥资本和货币、拒斥市场的情况下,土地难以被资本化而进入精密的经济计算,但是计划经济要所向披靡地实施,土地不能例外,因此”因地制宜”,以就地解决的方式,实施某种勉强的公有制模式。因此我们观察到早期的公社和大队的管辖单位要比遗留到现在的“乡”和“村”要大。后来,不得不考虑到农作的现实需求,以及农业生产中的监督困难,大而无当的“土地公有制”——公社被抛弃,基层治理单位回归到大队(村)。可以判断,直到1970年代末的“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制度都是作为一种对更高层层面的制度失败的响应。这种制度响应必然考虑到对抗正统意识形态的力度最小化。

1970年代末期以来的农地的承包制改革其实是一种准私有化。但是承包制中实实在在存在的“集体性质”仅仅是因为照顾到既有意识形态的约束吗?需要考虑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农民生存完全依赖于农业的现实,再有,1970年代直至打工潮大规模来临的1990年代初期,农业人口数量仍然极其庞大。至少从1949到1990年代,受制于人为因素制约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国的农村地区人口以来农业生存,农地的制度安排中需要某种集体性质的灵活安排,以调整人地关系,不至于出现一部分无地少地的情况。这里面有一个自我强化的制度连环套。一方面,革命政权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偏阻止了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抑制了市场发育,不发育的市场条件下,农民生存极大依赖于土地。因此、婚嫁生死引发的人地关系变动必须迅速调整,唯有所谓集体所有制为这种调整提供合法依据。如果市场发育了,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发展了,情况又会如何呢?

在市场、工业化、城市化、人地矛盾的约束条件下,我们假设集体所有制可能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把这些假设撤除,假定市场发育、假定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发展,假定人地矛盾已经缓解,集体所有制度将不再有存在合理性。而这些假定恰恰是当前的现实。

任何一种制度就算作为有效的制度适用,也不享有永远最有效的特殊地位。因此在任何时刻,赋予人们从现有制度安排中退出的权利都是十分必要的。退出选择权,其实是经济系统收集处理局部知识的机制。如果我们不能断言集体所有制是否需要改革以及,不知改革方向在何处,很简单地一个处理是,赋予农民以退出权。那些同意集体所有制的社团成员可以继续在旧制度里,那些发现退出有利可图的社团成员可以携带自己的一份退出。当然完全允许退出的成员重新缔结新的集体合约,甚至返回原来的旧制度。这种灵敏的响应机制将对当前的市场发育、城市化和工业化进展、以及人口数量和构成等因素作出最灵敏的响应。这种响应将分散、自发地发生,不需要政府主动制定改革政策。

这里不是为土地私有制辩护,而是为一种灵敏的制度响应机制辩护。只有在一个开放的演化进程中,我们才能观察到合法、有效的土地制度安排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