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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出口法检理由何在之二?--出口法检异化成了揽权收费敛财手段

发布时间:2013-4-9 9:06:05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服装出口法检无助提高质量

 

马 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服装行业是最早对外开放的领域之一。一方面,我国的服装开始面向国际市场进行生产;另一方面,我们也积极引进外资、国外技术、机械设备来提高服装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服装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起良好的质量意识和品质控制规范,中国服装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不断提升—我国服装出口在全球能占到三分之一的份额并开始向中高端市场攀升、几乎所有欧美高端品牌都选择在中国生产就是充分证明。

或许“国家商检部门”会说,这也有我们的功劳啊!没有出口服装法检,中国服装出口能达到如此水平吗?还不早被假冒伪劣把市场搞砸了?这可真是贪天之功!我一直为官员们能说出这种话而感到可笑甚至羞耻。

可就在我国的现实中,这种论调却已经堂而皇之地成为出口法检存在的基本理由。我们似乎无法证其伪,因为我们不能让过去这些年的出口法检消失,然后再去看中国服装出口是不是真的没有商检部门把关就死在质量问题上了。但我们还是有办法来证明这种法检的做法不对,例证之一是全世界的经验,其他国家没有法定出口商检,人家的产品质量不也很好,甚至比我们的还好,每年也向我国出口两万亿美元?--我们的“国家商检部门”又会说了:中国企业哪能跟外国企业比呀!人家多自觉,中国企业则都是奸商,政府不管就只会坑蒙拐骗!--若一个国家的政府就是这样的行政思路那可真是个悲催的事情,老百姓养活了他们他们却以为我们都是愚民;企业养活了他们他们却以为企业都是奸商!

不过,我们还是也可用事实说话,看看我国的服装出口到底是企业自己的撑起来的,还是“国家商检部门”把关把出来的。

如今,国际服装进出口贸易的特点是连续性、小额性,同时交易双方往往有多年的贸易联系,买卖双方对质量要求有详细的约定和控制、验货、放行程序,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有完善的索赔机制,同时培育一个成熟的客户往往需要数年时间,所以供应商有强烈的产品质量控制意识,视之为企业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发展的必备要素和生命线。

在服装出口和生产过程中,交易双方对品质的约定和检验、放行程序都有明确、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

    买方(进口商)对品质的控制:买卖双方一旦确定贸易关系,买方会提供一份完整的品质规范,此规范涵盖了所有该客户的品质要求和标准,供应商需严格按照此规范供货。此前,买方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设施、产品控制体系要进行预先评估,确认卖方有能力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面料生产完成后,卖方要将大货面料送客户所指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内在指标的测试,保证质量合格。服装生产阶段,买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可能对产品中期的品质进行检验,若有问题的话会提出整改要求。货物出运前,买方代表或委托第三方对产品进行检验,做出尾期验货报告,给出放行、或拒收、或等待的结论。

卖方(出口商)对品质的控制:在面料生产结束后,出口商代表到面料厂对面料进行检验,此类检验主要是查验面料外观质量。服装生产开始后,出口商代表到生产厂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和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进行监督。在生产阶段,出口商代表和客户代表都参与质量监控,只是各自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

如果发生了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合同里都有明确规定,也有一整套成熟、完善的国际、国内机制保证问题的公平合理解决。

与此相对照的是,政府部门的法定商检的验货规范、标准和程序却并不能保证对出口服装质量进行有效监控。商检部门没有统一、透明的服装质量出口标准、技术规范和合格评定程序,随意性很大,基本是收费放行,很少真正检验,反而更多的时候是为了刁难企业才进行所谓的检验。我国的服装类产品出口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各个国家的强制品质标准和每个品牌的技术标准要求不一样,若商检部门按照进口国质量标准检验,则仅服装出口法检就“至少”需要搜集全世界的8万多个质量标准,这明显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实际的服装出口中,法定商检就异化成了一个政府揽权、机构收费、官员敛财的手段,对出口质量提升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根据笔者对两家服装出口生产企业的调查,两家企业2012年共申请商检407票,商检上门检验只有13票,占3.2%;上门检验的取样方式、数量、检验项目有很大的随意性,检验报告也不提供给生产企业、出口商和进口商,这样的检验对出口产品质量控制毫无意义。笔者了解的其他行业也普遍都是这种情况。

对比服装出口企业自身的质量控制和政府部门的法定商检就可以看出,企业的质量控制动力/压力、质量控制意识、质量控制能力都远比政府部门为强。出口产品质量对于企业生死攸关,又有进口商、第三方检验机构全程严密监控,不可能懈怠甚至以次充好、坑蒙拐骗。商检部门则仅以“替国家把质量关”作为指针,出口产品质量的好坏其实与商检部门的切身利益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不可能有超过企业的动力去进行质量监控。何况,即使商检部门和商检官员真想去做,也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如前所述甚至连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都没有,如何去做?所以,出口企业因质量问题而被索赔甚至破产屡见不鲜,却从没见过任何一个商检官员因为没把好出口产品质量关而承担任何责任,哪怕只是象征意义上的!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企业自己能够解决的、市场和行业组织能解决的、政府事后惩罚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能(!)设立行政许可。在我国的服装出口乃至其他产品的出口中,质量控制明显是企业事务,并且企业有压力、有动力、有能力、有机制比政府机构做得更好,为什么政府部门还要多此一举进行法定商检呢? 这是不是既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又背离了我国政府职能定位,还不具有基本的合理性?

不得不说的是,有关部门一再以出口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奸商”、防止“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等作为法定商检的理由,这已经严重悖离了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政府监管原则。难道能够因为“人人都是潜在罪犯”,而把所有人都关入监狱吗?

极为荒谬的是,我国政府花费了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出口商检,国外进口商却几乎从来都不认同我国的出口商检证书(实际上商检部门也没有规范的商检证书可提供,且还要注明“仅对样品负责”,搞笑吧?),我国与其他国家多半都没有相互承认对方检验检疫结果的协议,所以无论是进口国政府还是进口商,都是要么自己检验、要么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检验。有些进口商听说中国政府还有这么一个机构在为他们服务而感到匪夷所思。实际上,我国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合格证书,实际功用只不过是个通关单,只是对于我国海关放行有效(所谓盖章通关),也不对外提供。笔者调查的几乎所有出口企业都表示,如果发生了质量纠纷,我国商检机构的合格证书根本不能作为质量合格的证明,连我们自己的企业都不会以此为依据拒绝对方因为质量问题索赔。

那么,我们不能不问:我国政府提供这样的供需双方都不认可的法定检验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我们更要问的是,为何出口法检至今还能广泛存在并且范围日益扩大,甚至让“国家商检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成为最有实权、最有油水的政府机构之一?国内产品质量监管,一直是国人忧心忡忡的重大问题,高层也高度重视,国家质检总局保证国人消费安全责无旁贷,却为何屡屡失职,导致严重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但同时又把宝贵的行政资源配置在毫无意义的出口法检上?

 

(2013年4月9日)

 

注:《从服装看出口法检的非合理性》研究报告发表于《中国经营报》2013年4月8日D7专栏。敬请业内人士阅正,也请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官员、专家批评指正。笔者希望能进一步补充资料、推敲法理、严谨逻辑、准确事实,使这个行业出口法检案例能够真正站得住脚,以便作为随后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关于对进出口商检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书的附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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