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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员“下海”,钻了制度的空子

发布时间:2012-12-29 9:20:36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于昨天(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经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引人注目的是,这部新版基金法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的营利性机构任职作出了明确规定,证监会官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到这些机构任职。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增加这一条款,显然是有针对性的。最近几年,证监会官员离开证监会“下海”,到基金公司担任高官,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突出现象,据统计,目前国内基金公司有逾10位督察长来自监管层,而这些官员“下海”之前大都在证监系统的一线部门任职,如证监会的基金监管部、发行部等,其中今年基金新任命的来自监管层的督察长就有4位。

但是,这些人今天是证监会官员,明天就摇身一变到被监管的营利性机构任职,这种身份转换令人对他们原来在监管岗位上的履职情况产生怀疑,如果他们早就勾兑好了到某基金公司任职,当这个基金公司因为违规而撞上自己“枪口”的时候,他还会不留情面地实行监管吗?如果动了真格,这个基金公司还会欢迎他吗?而在他“下海”履任新职后,他是否会利用原来在证监会积累的人脉资源,为自己任职的那个基金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为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疏通进而规避监管呢?

我国公务员法中有明确规定,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机构任职。这个规定的设立是为了防止政府部门与营利性机构之间产生不正当的利益纽带关系,一方面可以堵住官场的腐败,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证监会官员却可以超越这一规定,在证监会与被监管的营利性机构之间实现“无缝任职”,“下海”后随即到基金公司担任重要职务,这实际上为证监系统内的腐败制造了滋生空间,也使资本市场的市场竞争充满了不公平,那些请不到证监会“下海”官员的基金公司,无疑已经先输了一步。

证监会官员的这种“华丽转身”早已引起了市场的非议。但是,在此之前,证监会曾经对这种现象进行过辩护,理由是这些官员到基金公司,担任的职务一般都是监事长、督察长、风险管理和合规长官之类的职务,不直接参与业务经营。因此,在证监会看来,这些官员担任这些职务,反而可以提高这些机构的合规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这是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

这样的理由,其实是连常识的检验都通不过的。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一个证监会的前任官员“下海”以后,拿着任职公司的高薪,自然必须为这个公司谋利,要他像在证监会时期那样一本正经地对自己任职的公司监管,这只能是一种想当然。这些官员“下海”的目的,本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为了去监管他们所任职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追求必然驱动着他们为了自己公司的利益出谋划策,包括他们在证监会工作期间熟悉的情况,或者可以运用一下他们的“专长”,帮助公司更好地逃避监管。

其实,证监会官员“下海”,这在当下的多元化社会中也是他们的自由选择,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是无可指摘的。但是,这毕竟是他们的个人行为,而证监会非但没有督促他们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反而动用公权为他们辩护,这离一个经常需要严肃地从事市场监管的国家机构的形象,相去实在太远了。据说,证监会是个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是政府公务员,因此公务员法套不到他们身上。如果这种说法确实,那么我们只能认为这是这些“下海”官员在钻制度的空子。钻空子是资本市场经常见到的一种现象,一些内幕交易就是钻了空子才成功的,而证监会的职能就是不断地发现空子,堵塞空子。但没有想到的是,证监会的一些官员自己也在乐此不疲地钻市场的空子,而证监会则为他们提供保护伞,这让投资者还能有什么指望呢?

好在,现在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通过了,证监会官员“下海”将像公务员“下海”一样受到规范,原有的漏洞终于堵上了。衷心希望证监会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用它来规范自身的行为,而不是再制造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混淆视听、糊弄市场。

 

(南方都市报,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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