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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不承担“劫富济贫”的功能

发布时间:2012-11-28 9:06:23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日益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使社会上每一种社会资源流转中产生的差距都成为热议的话题。最近,有媒体报道在对青岛多个行业的调查中发现,有的单位为其员工一个月缴存的公积金可以高达五六千元,而有的则只有一两百元,不同行业之间公积金缴存额度相差达到70倍。这种巨大的差距无疑又一次触动了社会的疼痛,公积金被指责为“济富不济贫”,从而引来了激烈的批评。

不同的行业,缴存公积金的差距可以相差70倍,这确实会让人们产生巨大的不公平的感觉,并且进而与目前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挂起钩来。因此,有舆论要求对公积金实行“控高提低”,也就是说,对于缴存过高的单位要有所限制,而对于缴存过低的单位则要大幅度提高,以缩小两者过大的差距。但是,这种想法却与公积金的本义并不符合,而要求公积金“劫富济贫”,更是超出了公积金本身所具有的职能。

我国的公积金产生于住房制度改革之后的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职工单位不再向职工进行福利分房以后,职工从自己的工资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资金,再由所在单位支付相应资金,这两笔资金汇总在一起,由单位代扣代缴到政府指定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当职工需要购房时,缴纳过公积金的职工则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且为此支付贷款利息。由此可见,公积金的性质相当于职工的一种住房互助基金,只不过它是由政府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其执行。

青岛出现的不同行业之间公积金缴存额度相差过大的问题,其实根源并不在于公积金本身,而是在于不同行业之间利润获取渠道所存在的巨大差距。一般地说,一个单位能够为职工缴纳每月五六千元的公积金,这说明这个单位的效益非常高,我们要关注的焦点应该是,究竟什么样的单位,什么样的行业有这样的能力。如果是一个民营企业,完全依靠在市场上辛苦打拼创造了高额利润,并且老板舍得为职工掏腰包,那么我们只能认为这是这个单位职工的幸运。问题在于,现实的情况往往并非如此,更可能的是部分在政府照拂之下的国有企业,在掌握了对市场的支配权之后,利用其市场垄断条件获取了高额利润,并且向职工支付高福利,尤其是其中的高管支付高额度薪酬,并由此而派生出高额的公积金。至于那些只能缴存每月一两百元公积金的单位,可想而知,它们大都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经营困难、利润微薄的民营中小企业。

显而易见,所谓公积金的“济富不济贫”只是表面现象,其核心的问题在于目前经济结构过于固化之下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弄清了这个脉络,对公积金缴存制度采取“控高提低”的措施就有点文不对题。那些具有市场垄断条件的单位,即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降低了,它们也有别的渠道将这部分资源分配到职工手里,而那些在市场中苦苦挣扎的民营中小企业,本身已负担沉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等被统称为“四金”的保障基金,是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下才勉强做到,如果再要这些企业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那无疑是在它们已经喘不过气来的脖子上再加一道绳索。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公积金缴存悬殊的状况,关键在于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减少乃至彻底根除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垄断条件,让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只有当不分所有制的所有企业都能公平地在市场中生存并且获取利润的时候,公积金的缴存才可能达到相对公平的状态。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积金的住房互助基金性质,决定了它不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也不能利用它来实现“劫富济贫”的目的。公积金的权利属于缴存者个人,按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在退休时可以将剩余公积金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出来转为个人所有,这也是一些高利润单位愿意为职工缴存较高公积金的动力所在。值得警惕的是,目前对于公积金的这个性质认识比较模糊,在政府管辖之下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甚至出现了将公积金挪用于本应由政府财政资金支付的基础建设项目的情况,比如将公积金投入于保障房建设,这实际上侵犯了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也使公积金管理的安全性处于不确定状态。目前一些地方出现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满足购房者贷款申请的事件,就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视公积金缴存者权利,将公积金挪作他用所造成的。

 

(北京青年报,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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