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连宁我国在钓鱼岛上丢分丢在哪里?
杨连宁:我国在钓鱼岛上丢分丢在哪里?
不管是日本还是菲律宾,也不管是钓鱼岛还是黄岩岛,你发现无论谁要把争端诉诸国际法院,我国政府都不乐意。这也就是说,我国政府不愿意遵循法律途径去解决国际争端。马英九近日坦承,台湾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无法与大陆合作,因为大陆违背了自己已签约的国际条约:“在法理基础上,大陆否定“中日和约”,“我也不会只说打、打、打,那样不能解决问题”。
看来,我们只管“亮剑”黩武却不按法理出牌,已经很丢分了。
马英九所指大陆违背了中日和约,指的是哪一个呢?翻开档案你发现,无论是指1952年以《旧金山和约》为蓝本的《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台北条约),还是指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北京条约),都已经被我们的“亮剑”黩武行动给否定了:
一,1952年中日两国为结束战争、达致和解而单独缔约的和平条约,约定两国之间“任何问题,均应依照旧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予以解决。任何争执,应以磋商或其他和平方式解决之。”而你知道,正是《旧金山和约》基于日本对琉球群岛拥有剩余主权,需要住民自决最终解决归属权的法理,才规定了琉球群岛暂由联合国托管的。当时的北京政府,虽不承认《旧金山条约》,却支持琉球群岛是日本的一部分。北京政府反对美国托管琉球群岛,却认为琉球群岛应该交还日本,正如周恩来声明所说:“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
二,即便我们不承认马英九指的台北和约,而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签订的北京条约,你发现也被自己给否定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一条第二款即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而我们的“亮剑”黩武行动呢?
看来,马英九所说大陆否定了中日和约,并非于法无据。于法无据的法盲言论,是我国外交部的那位女发言人说的“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这句话在国际关系日渐法治化的今天,由外交官员在官方场合说出来,丢分实在是丢大发了。也难怪,外交不过是内政的延伸,官员在一个权大法小,言出法随的内部环境里浸淫久了,习惯于遵从人治不遵从法治,信奉实力不信奉条约,也不奇怪。
然而,在告别了热战与冷战之后,在国际关系早已日渐民主化、法治化的今天,我国政府在争取钓鱼岛主权的博弈中,还是丢分了。你发现我们在钓鱼岛上丢分,首先就丢在法理逻辑的自我矛盾、甚至自我否定上:譬如,我们一边坚持“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不存在领土主权归属争议”的立场,一边却又敦促日本承认“钓鱼岛主权是有争议的,搁置主权争议是有共识的,领土主权是可以谈判的”,这不是自相矛盾、自我否定吗?又譬如,我们一边试图用“强打楔子进去”的游击战术改变日本单独管辖钓鱼岛的现状,一边又敦促日本“回到谈判解决争端的正确轨道上来”,不也是行为逻辑与语言逻辑之间悖反了吗?
今日全球,所有国家分为两类。先进的一类,是西方那些超越了民族主义的非军警国家,主要遵循国际法规、条约与国际组织机构的指导而治理,其社会已由国家控制转向由全球性规则与组织机构控制,其国家已经依靠民主化、法治化实现了全球化治理。不发达的一类,则都是民族主义的军警国家,不遵循国际法规、条约与国际组织机构指导,仅仅依靠本国的军事政治权威来治理。也因此,这类国家在内部治理上也都缺失民主、法治不彰,对外关系上,也都习惯于依恃军备并诉诸武力。
我们曾信奉过“国家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暴力”(列宁语),毛泽东曾主张过要人治,不要法治。这种传统影响之下,对外关系上,我国也缺乏遵循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的习惯,不按法理出牌的事常有发生。仅从与邻国岛屿争端上我行我素的单边主义习惯看,也不难看出,我国离一个法治国家还挺远。所以说,“中国对世界最大的责任是改革自己的体制,给中国公民更多的自由,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从全世界和全人类共同角度来讲,始终是重大的忧患。”(张维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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