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欺诈案”评论之二 低成本造假 斩断有毒IPO利益链条
文/邹光祥
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获刑,何学葵是中国股市的第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绿大地是到目前为止A股市场唯一一家涉嫌欺诈上市的公司。
从胜景山河到绿大地,从绿大地再到万福生科,再加上诸多涉及财务问题被证监会定性为“虚假陈述”的案例,最近两年被查实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并不在少数,加入到财务造假阵营的上市公司数量仍在不断扩张。
之前,A股市场曾于2010年3月曝出过“江苏三友欺诈上市案”,为达到骗取上市资格的目的,江苏三友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刻意隐瞒5年之久。而根据新股上市条件,“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应当没有发生变更”。奇怪的是,监管部门对这起欺诈上市案件予以了从轻处理,只是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了公开谴责与通报批评。
更早之前的2000年7月,麦科特因欺诈上市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被移送司法,但该丑闻最终却不了了之,相关责任人迄今逍遥法外。
当财务造假的伪面具被撕破,投资者看到的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骗局。每个问题IPO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巨大的投资陷阱。但奇怪的是,人人都知道问题IPO是财务造假的温床,却几乎从未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这也导致了问题IPO现象愈演愈烈……
处罚的滞后和违法的低成本导致了相关利益方不惜铤而走险。在胜景山河的造假上市案中,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也只要求胜景山河归还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并补偿利息,并未做出其他的刑事处罚,而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林辉和周凌云虽被吊销保荐资格,但平安证券却未对此接受实质处罚。而且胜景山河案对保荐人的处罚还被称之为“史上最严厉的处罚”。
纵观绿大地案,尽管法院已按照现行法律对何学葵等人做出了高限处罚,何学葵数罪并罚被判刑10年,处罚金60万元。而如果只针对欺诈发行罪,何学葵仅能受到的处罚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的1%-5%以下的罚款。 显然,面对3.46亿元的募集资金和高达10亿元的财富诱惑,何学葵为此铤而走险不难理解。如果5年以下徒刑以及1731万元以下的罚金可以换来3.46亿的真金白银和10亿元的财富增值,这样的事情恐怕每个人都愿意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在查处欺诈上市问题上,无论是《证券法》还是《刑法》都存在巨大的短板。因此,我们必须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欺诈上市的退市和投资者索赔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向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学习。 美国安然公司的欺诈事件,不仅安然倒闭,而且几乎所有的公司高管都被起诉并被判以重刑。其中安然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入狱24年零4个月,承担上亿美元的财产追偿。为安然公司服务的五大国际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也因此倒闭关门。
相较之下,对绿大地和何学葵等人的处罚显然过轻,尽管这可能是现行法律规定下的上限处罚。在绿大地欺诈上市案上,如果最后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发审委委员等都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则此案的处理效果将大打折扣。它既无法真正警示后来者,也更无法成为中国资本市场里程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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