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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困局如何破解

发布时间:2013-2-13 9:33:06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明眼人都已经看出,目前中国的反腐陷入了困局:一方面,大面积的官员贪腐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就老百姓的切身感受而言,其程度已经到了无官不贪的地步。过去,揪出个省长、部长,人们会大吃一惊,现在即便揪出个把政治局委员,老百姓也会像以往揪出陈希同那样举国震惊,倒兴许会追问:还有更大的吗?另一方面,则是整个国家机器都被这些个官员控制,不但社会维稳要靠他们,就连反腐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没有他们的支持也会寸步难行。如此“反腐,亡党;不反,亡国”的困局究竟该如何破解?

有人提出,不妨对贪官进行大赦。原因在与:当前腐败相对普遍和严重,几乎无官不贪的情况下,现行的反腐倡廉完全失败,由纪检委一个个去抓,只能越抓越多。且由于腐败是一种最贵,每人愿意公开示众,自投罗网。当然,他们也承认:对老百姓来说,大赦和豁免显然不公,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能承认这种不公,设法缓解这种不公。因为这也许是最小的不公,如果不解开这个死结,发展下去,更大的不公还在后面。只有实行大赦和豁免,惩前治后,不咎既往,才能使官员解除顾忧,进而启动下一步更加深入的政改。还有人进一步指出:当大家都违法的时候,法律就失效了(它暗喻法律错了)。但真正的意思是;当人数超过执法、司法系统能够承受的极限时,不管违法的人们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执法、司法系统已经崩溃,无力维护法律了。这方面,香港经验值得借鉴,港督如果不宣布大赦1977年前的警察贪污案,这些警察就不敢(不好意思)去执法,那么香港就不会有现在的廉政。

当然,反对的论调同样很高。著名经济学家汪丁丁就“主张大赦天下贪官的理据之一是贪官太多”进行反驳:“(这)让我立即想起来我为刚刚去世的经济学家当中的思想家赫希曼撰写的‘逝者’文章里引述的赫希曼洞见: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心理的——他们考察了发达国家和落后国家的经验之后相信本国的发展是不可能的。贪官太多于是不能不大赦贪官,与赫希曼嘲讽的心理障碍,如出一辙。”

 事实上,“大赦贪官”论的死穴在于:在现行体制下实行大赦贪官,只能是给这些已经贪腐得盆满钵满的贪官一次洗钱的机会,使他们原因隐藏在水底的黑钱浮出水面并且变白,这只会激励他们在此基础上进行更加疯狂的敛资聚财,在更短时间内将自己财富翻几番!新任的官员当然更会以其为榜样,顺风扯帆,大贪特贪。所以,在现行体制下的大赦贪官,既不足“惩前”,也无法“毖后”。长此以往的结果就只能是,官员腐败程度大大超过民众和社会的忍耐程度,老百姓揭竿而起,贪官被彻底清算,社会河决鱼烂,历史再次陷入翻大饼式的周期性动荡——所谓“不反,亡国”是也。

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改革是经济先行,政治后动——甚至根本不动。换言之,中国走的是一条在没有实现民主化情况下的私有化,于是,政治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政府官员一跃而成大款巨富——其方式,就是权力寻租,贪污腐败。

而东欧那些转型国家走的却是一条政治先行,经济后动,或者说是“先民主化,后私有化”道路,因而较好地解决了腐败问题。

比如匈牙利。匈牙利在二战以前是农业大国,后来因为被纳入社会主义阵营,很快从东欧第一梯队掉下来,56年的匈牙利事更使得其经济雪上加霜。不过,匈牙利有一点优势,那就是从60年代一直到89年的时候他们培养了很多专业人才,一方面是法规跟西方的法规100%接轨,公司治理权非常明确。因为100%的法规跟西方接轨,所以匈牙利在跟国际接轨上有其得天独厚之处。加上剧变后的匈牙利建立了基本的民主宪政制度,民间社会具有充足的渠道和手段对政府实行监督与制约,因此匈牙利对于国有资产的拍卖便得以在公开规范的前提下予以实施,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国有资产变现的价值最大化,而出售所得也均能用于偿还外债、充实社会保障与公益福利基金等公共用用途。

再看捷克。捷克是二战之前是世界上一个工业大国,捷克继承了奥匈帝国21%的人口和20%的土地和80%的工业生产能力,而且是东欧有左派传统的国家。开国以来第一任首脑全都是左派。像这种国家,他们也认为财产是全民创造的,不可能只给工人,只给城里人,这是行不通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捷克设立了证券私有化。由于该国历史上社会民主主义传统浓厚,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加之捷克国民也不愿意国有资产被外资收购,于是便实行了所谓的“证券私有化”政策,即把国有资产的价值主体以投资券的形式在国民中进行平等的分配,再由他们在开放性的股市中选购国企股票。捷克正是通过以上的方式完成了“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这第一阶段的任务,而第二阶段“在规则平等的基础上找到最终的所有者”的任务,则要交由自由的市场交易去完成了。而此时政府的职责,只需建立并维护一个公正平等的市场交易规则即可。因为是平等分配,所以官员无法在其中上下其手。

最后看波兰。波兰其实有相当的民主传统,波兰的民主传统跟捷克不一样,波兰历史上是自由选拔,贵族民主,一票否决。在这种状况下,加上又有强大的工会传统,虽然它的状况跟捷克很相象,但是在波兰,工会的力量如此之大是捷克不能相比的。由于波兰工会的力量特别强大,无论什么样的私有化方案都得经过工人这一关,因此多数波兰企业在私有化的初始阶段都实行了职工参股或者“雇员买断制”。在整个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层必须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从私有化之后获得股份的小股东手中进行收购,而没有发生由政府官方私自做主将企业的全部产权或控股权直接“送”给企业管理层的做法。那种完全无视企业普通员工的权益的做法在剧变前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曾经出现过,但因为民主化之后的波兰政府必须要对每个选民手中的选票负责,因此不仅对这种做法予以了明令禁止,甚至还对剧变前的某些案例进行了追究与处置。

从这些成功转型的东欧国家的经验来看,他们所以能在经济改革所以能顺利进行的同时避免了官员的腐败,其原因就在于民主化在先,有基本的公开公平的原则为依托。在他们那里,最基层,并且跟经济改革利益息息相关的普罗大众手中有选票:他们可以根据改革是否公平,是否顾及了最广泛民众的利益来使用手中的选票,决定该由主张什么改革理念的政党上台!换言之,东欧各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所以能避免陷入腐败泥潭,关键在于他们兼顾了起点的“平等”和规则的“公平”。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又是与这些国家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前提的。

也就因为是在民主化下进行的私有化,因而在这些国家,私有化过程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大刀阔斧,一夜卖完。倒是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在东欧各国,不仅私有化立法要经过左右派争论、议会辩论乃至全民公决,立法之后私有化的具体实施也十分复杂。对此,秦晖先生《东欧到底发生了什么?》一文中曾举例:波兰的格但斯克造船厂谈了五年,罗马尼亚的日乌河谷煤矿谈了十二年,这样的例子并非罕见。用我们这里一些经济学家的话说,就是他们这样的“民主私有化”“交易费用”太大。事实上,与那种所谓“休克疗法”的剧烈变化造成破坏的似是而非的说法相比,“民主私有化”的谈判过程长、交易费用大,倒的确是他们的转轨过程支付的“代价”之一。然而,却正是因为这种代价,维护了社会基本成员利益,同时堵住了政府官员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渠道。正如著名学者金雁《从东欧到新欧洲》中指出的那样:“这个‘学费’交的是有好处的,它带来程序公正和代理公正。如果国有资本守护者没有合法授权的身份,它就不被百姓信任。当年为什么会有团结工会,就是因为政府上涨物价引起工人不满才有的,可是当团结工会执政的时候,物价比之前还要高得多,工人也忍受了,就是他们认为这个政府是我授权的,这其实就是政治体制的问题。”

所以,中国的腐败困局从表面看是经济问题,从根子上看却是政治问题。破解之道只能效法东欧国家改革——从民主政治制度入手,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可能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经济改革,进而融入世界经济;同时还因为奉行公开公正民主原则,可以避免因官员腐败引发社会动荡。从官员利益而言,民主制度固然限制了他们大捞特捞,却能理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使得政府能够与人民处于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之中,从而绕开了因大面积贪污而引发陷官员于灭顶之灾的历史周期性震荡之中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