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定”应彻底退出历史
备受业界高度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一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判决认定省教育厅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的省级比赛中,指定广联达软件公司出品的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尽管广东省教育厅不服这一判决,已经提出上诉请求,但此案仍然给了我们丰富的启发。
事实上,由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某一产品为某项活动的指定产品,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个常见现象,在一些国际性的赛事活动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些厂家打出“政府指定”的广告出现在赛场,在资本市场上,一些报刊也由政府确定获得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资格。而当政府从事这一活动以后,那些没有获得指定资格的产品就进不了赛场,报刊也不能承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业务。
但是,政府所从事的这种指定行为,却属于行政权力的滥用,直接构成了一种行政垄断。我国《反垄断法》第32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正是根据这一规定,法院才认定广东省教育厅构成了“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从而产生了行政垄断。
政府部门对某些企业、某些产品赋予“政府指定”资格,从表面上看,是政府扶持企业、支持经济的一种表现,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一些政府部门才会认为理直气壮。其实,这种对特定企业、特定产品赋予“指定”资格的做法,使其他没有得到这种资格的企业和产品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
当然,政府使用“指定”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向消费者推荐靠得住的产品,但是,对于市场上各种产品的优劣,政府并不具备鉴别的功能,只能市场才具有优胜劣汰的功能,而政府的责任是对市场进行监管,查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和产品。但是,当政府运用“指定”手段来为市场中的个别企业和个别产品站台的时候,它所承担的这种市场监管功能也会出现扭曲,特别是当一些贴上了“政府指定”标签的企业和产品出现问题以后,政府为了自身的面子,就会放弃监管权,从而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直接侵犯。更严重的是,在这种“政府指定”的制度之下,企业为了自我利益的扩张,非常希望获得这个资格,这也给政府相关部门从市场中寻租提供了机会。
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经济增速都进入了中高速,各地政府面临着稳增长的复杂挑战,近段时间,政府出台各种政策帮助企业的动作较为频繁。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所提供的这种政策,必须是能够公平地让各类市场主体分享,而不能让这种公共资源成为某种资本主体甚至个别的企业独享的“专利”。那种给个别企业或产品贴上“政府指定”标签的做法,更是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是政府职能的扭曲,必须坚决废止。
(信息时报,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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