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是非多
最近,证监会通报了对华夏、海富通等5家基金公司的责令整改情况,5家公司将在三到六个月不等的时间内暂停基金产品注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同时表示,对基金公司以及对从业人员从事未公开信息的检查等一系列措施将有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这类检查和措施将成为新常态,希望基金管理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和内控水平。
对基金老鼠仓的查处而让基金公司也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在此前较为少见,只是在2013年9月,针对“最大老鼠仓案”马乐案作出处罚时,证监会曾责令博时基金整改六个月,暂停其新产品审批。而这一次的查处,算是真正捅了“老鼠窝”。除了华夏、海富通等5家基金公司暂停公募基金注册外,另对中邮等6家基金公司依法责令改正。此举对于铲除“老鼠仓”滋生的温床具有积极意义。
可以肯定,在追究基金公司责任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必然会加强对基金经理等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监管。而最直截了当的办法就是严禁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实际上有的基金公司就是这么做的,有基金公司高管就直接表示:“在基金业协会指引的基础上,我们有一个更严格的规定,就是员工本身不得开立证券账户,也不得参与股票投资。如果你觉得自己的自由被侵犯了,那你可以不在我们公司干。”虽然此举有“一刀切”之嫌,但就基金从业人员来说,还是以不炒股为宜。
当然,就现行的政策来说是允许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如新《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该条款同时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为此,基金业协会于2013年12月30日下发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但尽管如此,基金从业人员还是以不炒股为宜。毕竟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容易引发是非。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对基金财产及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必须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能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牟取私利。作为基金从业人员来说,一方面拿着投资人给予的报酬,另一方面却在为自己炒股,这显然是容易授人以柄的。
不仅如此,基金从业人员炒股,面临着许多的细节问题是难以解决的。比如,基金从业人员炒股通常需要规避公司组合持有的证券,但如果基金经理买入的股票有着更好的涨幅时,难免会被市场质疑基金经理是把好股票留给自己。又如,当基金经理的投资收益没有跑赢所掌管的基金时,基金经理的投资水平会受到质疑;而当基金经理个人炒股的收益超过所掌管的基金时,投资者又会质疑基金经理没有把精力放在其掌握的基金上,而是把精力放在个人赚钱上面了。所以,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注定是将自己置于漩涡之中。相关的基金公司也难免会因此而受到质疑。
不过,尽管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是非多,但基于法律法规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开启了绿灯,因此,在有的基金公司,基金从业者炒股备案正悄然成行。这意味着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正成为一种事实向市场走来。如何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监管,使基金从业人员的炒股行为远离“老鼠仓”?笔者以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信息透明化很重要,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做到“三公开”。
一是账户公开。基金从业人员的炒股账户以及配偶、家人、利害关系人的炒股账户都需要由基金公司进行备案登记,而且基金公司随时都可以对相关的账户进行检查或抽查。
二是投资过程公开。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需要事先向所在基金公司报备,并说明买卖股票的金额、数量与理由。并且基金从业人员要定期向基金公司提供其股票交易的交割单,作为事后的备查。
三是基金从业人员的炒股信息要进行公开披露。比如在投资基金披露其季报或年报时。同时披露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信息。其内容包括基金从业人员及其家人配偶的炒股情况,如每只股票的交易情况、盈亏情况,重点持仓情况等,以此接受广大投资者的监督。
对基金老鼠仓的查处而让基金公司也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在此前较为少见,只是在2013年9月,针对“最大老鼠仓案”马乐案作出处罚时,证监会曾责令博时基金整改六个月,暂停其新产品审批。而这一次的查处,算是真正捅了“老鼠窝”。除了华夏、海富通等5家基金公司暂停公募基金注册外,另对中邮等6家基金公司依法责令改正。此举对于铲除“老鼠仓”滋生的温床具有积极意义。
可以肯定,在追究基金公司责任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必然会加强对基金经理等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监管。而最直截了当的办法就是严禁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实际上有的基金公司就是这么做的,有基金公司高管就直接表示:“在基金业协会指引的基础上,我们有一个更严格的规定,就是员工本身不得开立证券账户,也不得参与股票投资。如果你觉得自己的自由被侵犯了,那你可以不在我们公司干。”虽然此举有“一刀切”之嫌,但就基金从业人员来说,还是以不炒股为宜。
当然,就现行的政策来说是允许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如新《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该条款同时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为此,基金业协会于2013年12月30日下发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但尽管如此,基金从业人员还是以不炒股为宜。毕竟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容易引发是非。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对基金财产及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必须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能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牟取私利。作为基金从业人员来说,一方面拿着投资人给予的报酬,另一方面却在为自己炒股,这显然是容易授人以柄的。
不仅如此,基金从业人员炒股,面临着许多的细节问题是难以解决的。比如,基金从业人员炒股通常需要规避公司组合持有的证券,但如果基金经理买入的股票有着更好的涨幅时,难免会被市场质疑基金经理是把好股票留给自己。又如,当基金经理的投资收益没有跑赢所掌管的基金时,基金经理的投资水平会受到质疑;而当基金经理个人炒股的收益超过所掌管的基金时,投资者又会质疑基金经理没有把精力放在其掌握的基金上,而是把精力放在个人赚钱上面了。所以,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注定是将自己置于漩涡之中。相关的基金公司也难免会因此而受到质疑。
不过,尽管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是非多,但基于法律法规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开启了绿灯,因此,在有的基金公司,基金从业者炒股备案正悄然成行。这意味着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正成为一种事实向市场走来。如何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监管,使基金从业人员的炒股行为远离“老鼠仓”?笔者以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信息透明化很重要,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做到“三公开”。
一是账户公开。基金从业人员的炒股账户以及配偶、家人、利害关系人的炒股账户都需要由基金公司进行备案登记,而且基金公司随时都可以对相关的账户进行检查或抽查。
二是投资过程公开。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需要事先向所在基金公司报备,并说明买卖股票的金额、数量与理由。并且基金从业人员要定期向基金公司提供其股票交易的交割单,作为事后的备查。
三是基金从业人员的炒股信息要进行公开披露。比如在投资基金披露其季报或年报时。同时披露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信息。其内容包括基金从业人员及其家人配偶的炒股情况,如每只股票的交易情况、盈亏情况,重点持仓情况等,以此接受广大投资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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