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深圳限牌合法不合法
也论深圳限牌合法不合法
据报道,面对某法学副教授关于合法性的质疑,广东省法制办复函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法制办所罗列的法律多为下位法规,其说服力极为有限。
笔者对限牌问题的看法是:汽车限购必定会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实施,这恐怕是不得不面对的“新常态”。半夜鸡叫式地出台相关规定,恐怕也很容易成为“新常态”。
分析一下出现这种现象的成因:之所以要“半夜鸡叫”,根本原因在于某一时间点前后利益的巨大区别(应了那句广告词“买到就是赚到”),更根本的原因是“新规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原则。所以,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某时间点前后利益的均衡化、新规溯及既往两个方面来思考。
笔者认为:
一、“牌照”是稀缺资源,其所有权属于全民。之前发放的“牌照”也只是有限期限内的无偿使用权,且不可转让。“过去无偿使用”并不意味着“永久无偿使用”。所以,当新发放牌照有偿使用时,基于公平原则,“过去无偿使用”者也应相应转为有偿使用。
二、鉴于契约约束,之前发放的“牌照”无偿的有限使用权,最多只授权至车辆法定报废日。车辆报废后,原车主显然不再拥有相应牌照的使用权。所以,之前发放的牌照只可无偿使用至车辆法定报废期。
三、如果车主希望获得该牌照的长久使用权,则需支付与同期“牌照”拍卖价格相当的使用费。
这样一来,新规出台时间点前后购车利益差别不大,抢购也就意义不大;也可有效地解决“新规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原则;也不会改变政务部门与之前牌照拥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
另一方面,笔者建议: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出台限购新规,宜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授权政务部门择机施行,并事先公布相关细节,这样公众就有相应的知情权和心理预期。至于新牌照拍卖所得和旧牌照所支付使用费,宜明确规定:基于对全社会的补偿(特别是对无车族的补偿)专项用于公共交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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