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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应该怎么审?

发布时间:2015-1-27 13:01:05 来源:腾讯博客 浏览: 【字体: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应该怎么审?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之二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应该怎么审?

 

马 宇

 

本草案强化了国家安全审查,专门制定了一章(第四章)。把国家安全审查从原来的国务院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提升到法律层级,这对于加强外国投资中的国家安全防范、提高安全审查效力是极为必要的。但在具体操作规定中,也存在缺陷。

草案把准入许可和安全审查分离开来,成为两种审查。但这种分割是不合适的。国家安全审查,是准入许可的重要考量,在市场成为资源配置决定力量的改革原则下,在我国市场开放日益扩大的情况下,准入许可越来越多地是从国家安全角度考虑,而不是从一般行业准入、市场竞争的角度考虑。可以肯定地说,今后编制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市场竞争、民族传统等因素考量将会大大减少,主要是从国家安全角度考虑。即使涉及某些行业控制之类的考虑,也主要不是从市场竞争角度出发去对外国投资加以限制,而是从国家安全角度看是否会造成影响。

目前的安全审查制度,是在现有逐案、分级审批外资的基础上实施的,是为了加强安全审查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已经有重复审批(现有的外国投资审批中就有国家安全因素考虑--即使是地方政府审批的)之嫌,本就不应该是常态,正应该借此外资三法修订之机予以修改、完善,怎能反而通过法律固化下来?如果如此,则将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包括重复审批引致国际纠纷。

不得不说,本草案中的安全审查操作囿于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框架,同时也有维持现有外资审批部门的权力架构之嫌。无论是从政府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的改革方向,还是从一个窗口对外的基本原则来说,都不应该维持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现行做法,即由一个松散的部际联席会议来来实施审查,具体操作中则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这样既大大降低了安全审查效率,也会降低安全审查的实施效果;而应该着眼于未来的改革,由未来的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后面还会专门谈及外国投资管理体制问题)来统一实施安全审查。

所以,准入许可和安全审查必须必须合二为一,由同一个外资管理部门实施。至于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等,则亦应根据未来的安全审查需要科学制定。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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