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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搞清农业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及其关系

发布时间:2013-7-19 2:14:17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1、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有何优势与局限?

在讨论农业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关系时,特别需要揭示下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优势和局限。当今世界的农业,尤其是农业上游的种养业,家庭经营的普遍性是不容置疑的,农业的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而且也适应现代农业。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现实中的农业家庭经营者主体的状态不是很理想,表现为经营者年纪比较大、文化程度比较低、经营规模比较小,这导致不少人对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产生了怀疑,觉得这样子下去现代农业是搞不成的。我想说的是,我们国家目前面临的农业家庭经营者的这些问题,不能归结为是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不完善,如土地制度,社保制度就业制度的不完善而导致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千万不要怀疑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内生的不可替代优越性。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到了发展家庭农场,我觉得有两层含义,一是仍要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但是家庭经营制度要不断完善,家庭农场是一个方向,是一个高层次的农业家庭经营。二是表明,农业家庭经营可以有多种类型,家庭农场是其中的一种类型。

家庭经营、公司经营、合作经营,都是一种制度,而每种经营制度都有它的适用领域。家庭经营为什么适宜于农业领域,特别是农业的上游领域?我觉得基本的原因有两条,一是源于农业生产的特性。农业生产跟工业生产不一样,工业生产就是经济再生产的过程,而农业生产不仅具有是经济再生产的特性,而且还具有自然再生产的特性,也就是说,农业的产品都是有生命周期的,短至几个月,长至好几年,如多年生植物,无论农业科技怎样进步,可能改变的是农产品生命周期的长短,但却改变不了农产品的生命属性。农产品的生命属性与自然周期性决定了它的生产过程与绩效会受制于自然环境的影响,因而在生产过程中,或产品形成过程中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也即农业劳动的努力程度与产出效果关系的不确定性,进而如果没有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农业生产会存在高昂的劳动监督成本问题。二是与工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性相比,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性并不明显。这里主要是指农业土地和劳动的匹配关系不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性,但农业的资本投入,尤其是机械投入,则对土地具有规模要求,并且具有明显的替代劳动的特性,这就意味着,农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并不是与农业的劳动投入量密切相关,而是与资本的投入量密切相关。研究也表明,农业并不存在随着土地规模扩大而带来的农产品单位成本下降的效果,农业的规模效应主要体现为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总之,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规模效应的独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制度对农业生产具有适宜性。首先,家庭成员关系是血缘关系,比如,父母关系、兄弟姐妹关系,都是自己人,不存在雇佣关系,因而几乎不存在内部或劳动控制问题,这种制度优势,恰恰能解决农业由于自然再生产的不确定性和周期性所带来的劳动控制成本问题,是任何其他产业经营制度所不具备的优势。其次,农业的规模经济特性表明,只要替代劳动的资本投入得当,农业的家庭经营既可以与相对小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又可以与较大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具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和生命力。

家庭经营制度也存在它的局限性,不然,它应该成为任何产业的首选制度,但现实并非如此。以工业产业为例,现代企业制度,或者说公司制,而不是家庭经营制度似乎更具适宜性,其重要的原因是,不少工业企业存在着非替代劳动的资本的规模经济性,这种规模经济性的效率可以大大超过家庭经营制度下的劳动控制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取代家庭经营制度的公司经营制度的出现就顺理成章了。可见,家庭经营制度的一个最大的局限是难以适应于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张,尤其是在资本规模的扩大不能同步带来对劳动的替代的情况下,家庭经营制度的局限性更为明显。其次,家庭经营制度的效率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家庭成员自身的人力资本素质。再次,与大规模的企业相比,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在市场竞争以及对市场的控制方面往往会处于劣势。

2、没有农业家庭经营,何需农业合作经营?

如何找到一种既能克服家庭经营制度局限性,又能保持其制度优越性的农业经营制度?将合作经营制度与家庭经营制度相结合是理想的选择,这是当今世界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仍有生命力,长久不衰的重要原因,如果没有农业的合作经营制度与其相匹配,农业的家庭经营将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农业的合作经营制度与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是对孪生体,农业的家庭经营是农业合作经营的基本成因,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农业的家庭经营,农业的合作经营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单纯拿合作制与公司制作比较,无论从产权效率,决策效率,还是规模扩张等方面看,恐怕公司制度都要占优,但是评价一项制度是否具有效率,关键要看它对具体对象的应用效率,就农业领域而言,合作制与家庭经营制度的结合要比公司制更具效率,因为只有合作制才能既克服家庭经营制度的局限,又能发挥家庭经营制度的长处,而公司制显然不具备这种能力,这就是为什么当今世界上农业主要由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主导,而不是公司经营主导的原因。由此,可以进一步揭示合作制度的基本特征,那就是,合作社的社员应该是相对独立的家庭经营者,合作社如果不具备这一基本特征,那就会演变成我们过去所搞过的那种名谓合作社,实谓低效率的集体经济。当今世界,除了农业领域外,合作社盛行的另一领域是消费领域,消费者通过建立消费合作社,不仅维护消费权益,而且获取安全与合意的消费,但同样,消费合作社的社员绝不会因为加入了合作社而丧失其消费与购买决策的自主性,他们依然是相对独立的消费者。这也是合作制与公司制的重要区别,在公司或企业制度下,员工和企业主的关系是种雇佣关系,员工并不具有经营的独立性,而在合作社制度下,社员不仅是相对独立的经营者,而且还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他们和社长是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不是雇佣的关系。

3、基于制度安排的产业组织选择

按照科斯、威廉姆森等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经济社会存在三种比较典型的制度架构,一是竞争式的市场制度,二是科层式的等级制度,三是竞争与科层相结合的复合制度。同时认为,使用市场机制并非无代价,作为组织制度的企业和政府都是对市场的替代。然后再现实中,难点在于如何寻求对市场,或对政府的合理替代的制度安排,以既降低交易成本,又提高组织效率。就适应现代农业的产业组织与经营体系建构而言,我们需要建立的是既能利用市场机制优势,又能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既能强化组织自身管理,又能降低组织控制成本的产业组织与经营体系,简言之,与市场的有效结合和合理替代是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与经营体系建构的关键。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家庭、合作社、公司(企业)、行业协会等产业组织的出现,都是对市场的替代,但替代程度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农业合作组织对市场的替代具有独特性,由于农业合作社的成员是相对独立的家庭经营者,因而它与具有雇佣关系的企业组织对市场的替代不同,合作社对市场的替代并非是科层式的替代,而是一种科层与竞争相结合的替代。具有类似特性的合作组织制度,很适合于具有双重再生产特性的农业产业,它既能通过成员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保持成员在农业生产中的内在活力和动力,又能通过合作制的制度安排和成员的集体行动,降低组织内部的控制成本和个体成员对市场的竞争风险。很显然,如果我们不在理论上搞清楚这一点,单纯追求组织对市场的替代,而不考虑组织替代市场的效率,就容易回到我们过去走过的老路,即把农业合作社搞成取代农业家庭经营、社员缺乏内在活力与动力、组织控制成本极高、缺乏市场竞争能力、效率极其低下的农业产业组织,这是我们在建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与经营体系过程中必须深刻吸取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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