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浑水式做空立规
对于中国式浑水公司北京中能兴业公司提出的确认做空合法性问题,日前证监会再次作出答复。证监会表示,“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再发布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有鉴于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证监会的答复可视为是对浑水式做空的默许。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证监会的这种默许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证监会的答复也给浑水式做空留下了隐患,由于“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这其中人治因素比较大,不排除浑水式做空又被认定为违法的可能。所以为了充分发挥浑水式做空对于中国股市的积极作用,使浑水式做空能够在中国股市得以正常操作,监管部门有必要对浑水式做空进行立规。
应该说中国股市需要浑水式做空,浑水式做空对中国股市利大于弊。浑水式做空最大的特点就是“揭短”,揭露上市公司所存在的问题。这一点正是中国股市所需要的。因为中国股市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弄虚作假现象较为严重。一些IPO公司为了能顺利上市并在IPO时高价发行,往往会弄虚作假。而公司上市后,为了各种利益关系,仍然还会进行各方面的造假。因此,中国股市需要有浑水这样的公司来“揭短”,可以说这种“揭短”是对管理层日常监管的有益补充。
当然,浑水式做空也有可能出现一些负面影响。正如证监会在答复中提到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编造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证监会不允许,而且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所以,这就需要对浑水式做空进行立规。这种立规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是改变投资者的投资理念。由于中国股市长期单边市的原因,投资者只有做多才能赚钱,从而养成了投资者的多头思维,甚至把投资者培养成了“死多头”,以至投资者很难接受做空行为。因此,这种立规可以告诉投资者,股市投资不仅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二者都是受保护的。
而就对浑水式做空的立规来说,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做空机构利益关系的确认与保护,这实际上也是北京中能兴业公司提出来要求证监会确认是否合法的重中之重,即通过分析与调查发现有问题证券,接着融券卖出,然后再发布看空的报告(仅限于陈述事实),以此进行谋求利益的做空操作。这其中的利益关系是需要正视的。因为如果没有利益关系的话,做空机构是难以为继的。但又必须防止做空机构为了利益关系形成对市场的操纵。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对融券卖出的数量进行控制。比如将融券数量控制在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或5%以内,而且这种做空机构的融券行为必须在交易的当天报本地的证监部门备案。将做空机构的融券做空行为置于监管部门的监控之下。
至于与其他机构之间联手操纵市场、或进行内幕交易行为,则是要明令禁止的。还有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的行为,同样将会被依法追究责任。所以,对于做空机构来说,“揭短”可以,但却不能造谣。做空机构的做空,只能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做空,如果试图通过造谣来扰乱市场,将会遭遇到市场与法律的双重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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