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葛兰素史克 彻查“内鬼”
金台观察:
“葛兰素史克案”系列评之二:
文/邹光祥
疯狂行贿、大肆受贿,与旅行社勾结虚开增值税发票,葛兰素史克正在毁掉自己数百年的声誉。
鉴于葛兰素史克近年来频频在销售中采取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特别是去年美国司法部对其多项罪名的指控。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当以此案为突破口,彻查葛兰素史克在华期间的所有经营行为,审查其是否违规违法,深挖其中可能潜藏的其它犯罪线索。
务必穷尽并尽可能厘清葛兰素史克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目前揭露出来的部分行贿、受贿事实,只是葛兰素史克众多违法违规的冰山一角。比起美国市场,庞大的中国市场和特点决定了葛兰素史克或许采取了比美国市场更为“激进”的销售政策。
面对葛兰素史克在中国市场赚取的暴利和对中国消费者实质性的损害,我们应效仿美国司法部,除了追责行贿、受贿、涉税犯罪的葛兰素史克涉案的高管外,更应该对葛兰素史克提起司法诉讼。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将此案办成铁案,通过行贿、受贿这一表象,深究葛兰素史克在中国的商业政策、逻辑、运行策略和销售手段,摸清其在中国市场赚取的暴利中有所少食靠行贿手段获取。
在笔者看来,葛兰素史克部分涉案高管的犯罪行为绝非仅仅是个人贪婪所致,其行为更多的是公司文化、制度和资本逐利使然,相关行为的最大获利者是葛兰素史克。正是因为这样,美国司法部才会提起对葛兰素史克的多项司法指控。这也是葛兰素史克在面对巨大的司法压力时,选择以30亿美元代价寻求和解的动因。
毫不手软地打击“洋腐败”,更要打击国内的受贿者,揪出“内鬼”。目前中国警方已追究葛兰素史克的行贿责任,也应该追究他们的行贿对象——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医生的受贿罪、商业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按照国人通常的理解,受贿者之恶比起行贿者之恶更大。然而,在此前跨国公司行贿案件中,少有国内受贿者被纪检和检察部门先行发现,或者被中国的公司先行发现。即便国外已公布了有关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事实和证据,相关司法机关也未能及时跟进调查,致使受贿者屡屡逃脱法律的制裁。
尽管跨国公司行贿的隐蔽性确实增加了发现跨国公司贿赂的难度,但再隐蔽的贿赂也总会留下蛛丝马迹。
但现在已有所不同和改变。根据公安部官网的消息,警方的多地联手行动,目前已握有葛兰素史克行贿的充分证据。笔者建议,在该案所有事实完全厘清之后,在追究受贿者刑责的同时,可考虑将国内受贿的官员、医生等一干人予以曝光,以震慑可能的后来者。
“葛兰素史克案”应该成为一个样本,改变此前我们对于“洋腐败”处理方法。在之前的绝大多数案子中,一没有追究外企的行贿责任,二没有追究接受商业贿赂的相关官员、企业高管的责任。这导致“洋腐败”的外企完全无视中国法律,只担心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案》。
严打涉案外企、彻查“内鬼”,筑牢制度的藩篱。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洋腐败”,当以“葛兰素史克案”为契机,立即着手制订中国版的《海外反腐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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