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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会员卡风暴背后的误解与期待

发布时间:2013-5-31 22:51:59 来源:东方早报 【字体:

  中央纪委近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在6月20日前自行清退所收受各种名目的会员卡,做到“零持有、零报告”。基于对反腐败的高期待,舆论对此反应热烈,媒体解读也林林总总。

  不少论者都强调,这记重拳体现了零容忍的反腐姿态,有学者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如是分析。但不得不指出,限期清理会员卡并不是体现反腐“零容忍”的一个恰当的例证。“零容忍”的理论依据来源于“破窗理论”:如果社区中有栋建筑的一扇窗户被打破了,而又未得到及时修补,那么,肇事者就会误认为整体建筑都无人管理,从而得到自己可以任意进行破坏的心理暗示,久而久之,这栋大楼的窗户都会被打破。这一理论告诉我们,在轻微的违法行为与严重的犯罪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反腐败中的“零容忍”指向的是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但它偏重于对一些看似轻微的腐败行为、违法行为也不能放纵,强调的是严格执法,通过及时查办轻微腐败来修补“破窗”,防止腐败滑向更严重的境地。

  而一些官员动辄收受价值上十万的会员卡,这显然不是什么“轻微腐败”。我也不认同有些学者所说的,会员卡游走在一个“灰色地带”。其实会员卡腐败黑白分明得很。收受价值十万元的会员卡,和收受十万元现金,在司法认定上没有区别,有区别的只是“财物”的外在形式。这一点,不管在纪检领域,还是在司法领域,都没有什么争议。我们绝不能容忍这种观念:收受会员卡只是作风问题,而与犯罪无关。

  因此,对限期清退会员卡的期待绝不能停留在“清退”上,还得分门别类予以依法处置。比如,已经消费了的会员卡,就涉及犯罪既遂的问题,主动清退可以从轻,但不影响定罪。而没有消费的会员卡,也要视具体的收受行为,来判断持有人的违法或犯罪性质。

  事实上,2007年中纪委就曾下发了“八项禁令”(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八种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比会员卡更为隐蔽的赌博、入干股等受贿形式,都明确在严格禁止之列。打击会员卡腐败并不缺法律依据,而缺严格执法。

  相对于有别于司法的党内纪律检查来说,限期清理会员卡,就是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一个切入口,无需过度解读。中纪委领导多次强调,反腐败是“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限期清理会员卡,虽是针对特定腐败的治标之策,应理解为仅仅是个开始。最值得关注的其实是,这次的限期清理会员卡并不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他官员的要求。恰恰相反,是纪委从自身做起,推动这一举措。如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所言:“纪检监察干部要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确立凡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必须做到的意识,即正人必先正己。”这种“自我净化”,更多是想以积极主动的自纠来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担忧。

  还有不少媒体把官员持有会员卡归因于中央不断加强的反腐力度以及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出台,意即在压力之下腐败行为越发转入地下。但事实上,会员卡腐败其实早已有之。尤其是一些高端的会员卡,本身就是财富、权势和地位的象征。有的官员追逐浮名与奢靡,又有商人投其所好,腐败自然就产生了。当然,高端会所的私密性,也是一些腐败官员乐于前往的原因。但这和其他类型的腐败并没有本质不同,大凡腐败,都追求私密。

  会员卡腐败也算不上新型腐败,高层对此也早有认识。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就曾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直指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助长腐败行为。但由于一些复杂原因,会员卡腐败始终禁而不绝。根据近日媒体报道,这边中纪委才说“限清”,那边就有不少会所表态,称不受影响。很可能发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事:你要清退,因卡不记名而无从退;你要调查,会所不提供相关信息。又不能将所有会员卡作有罪推定,卡本身只是一个商品,没有原罪,有罪的是“会员卡腐败”。因此,如何发现会员卡中的腐败,才是考验这次清退行动的核心所在。单靠道德自律当然不够,若有清退的自觉,当初又何来“收受”的不自觉?要确保清退行动取得预期成果,运用好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来辅证腐败,并鼓励公众举报,将是必要的一环。

  因此说,对限期清退会员卡,无需去解读其“新”,而更应尊重民众期待。期待这次的“限清”行动能真正杜绝附于会员卡之上的官员腐败。当然,核心还是那个反复强调的常识:依靠群众,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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