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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发芾强迫捐款,就是征税

发布时间:2013-5-25 18:02:40 来源:不详 【字体:

江苏盐城下辖各县市区以文件形式要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为当地红会的“博爱万人捐”活动捐款,捐款被直接从工资系统代扣,遭舆论质疑。

这种做法,固然有一个温馨动听的名目叫做自愿捐款,但实际上根本无自愿可言。用自愿捐款为名,行强迫征收之实,是对捐献一词的讽刺,是对爱心的亵渎。各地乐此不疲,只是因为发文件的上级威权煊赫,管着你的工资,奖金,晋级等等至关重要的东西,你不得不接受而已。

以捐助为名,行强征之实,当然也不是今天的新发明,在中国历史上也有渊源。

历史上,臣民在赋役之外,自愿出钱出物帮助政府的事很早就有了。至少,在汉代时期,晁错给皇帝建议“入粟拜爵”,被采纳实施。老百姓在税收外给政府缴纳粮食,政府作为回报,给予适当的爵位。但那时候并不叫“捐”。直到满清时期,这种情况才叫做“捐”,如“捐纳”“捐官”等。这种做法会造成吏治腐败,官吏队伍素质下降等,但它还是自愿的交易,并无强迫问题。

把自愿的“捐”变成了强制性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变成一种“税收”,始于镇压太平天国筹集军费的厘捐(即厘金)。其后,各种各样的“捐”就名目繁多,遍地开花,混乱时期长达一个世纪。

为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当时在扬州帮办军务的刑部侍郎雷以诚首创“厘捐”。所谓“厘捐”,就是要商人将经营的商品价值的百分之一捐给朝廷,作为战费。因为百分之一即一厘(事实上后来往往抽到百分之二三十),所以叫做“厘捐”,也叫厘金。虽说是自愿的“捐”,但与早些时候商人通过捐纳换得一种官衔完全不同。“厘捐”是强迫的,无偿的,没有止境的。各地政府在水陆要道设立关卡,逢卡抽厘,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所以,“厘捐”本质上是一种税收,属于流转税性质,相当于今天的营业税消费税之类。但因为这种强迫的征收并未经过朝廷的正规立法,不属于国家正税,所以,一直没有取得税收的名义;也因为朝廷一开始就承诺说这种征收是临时的,一旦战争结束,就立即停止,所以,它一直被叫做“厘捐”或“厘金”并未改名。但战争结束后,“厘捐”并未被取消,反而变本加厉一直征收到了1930年。

“厘捐”之后,很多其他强迫性的征收,也都打着各种各样的“捐”的名号,雨后春笋一样出现,大行其道。光绪二十四年清政府征收房捐,光绪末年,开征警学亩捐,丁槽加捐,赔款加捐,加收粮捐。这时候,捐和税皆属强制征收,已经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从那时开始,税收也叫做“捐税”或者“税捐”,人们常常愤怒地称为“苛捐杂税”。 国民政府所加之捐,名目更多、更怪,如上海即有所谓房捐附加市政建设捐、车辆市政建设捐、机动动特捐、汽车季捐、旅栈捐、码头捐、公用事业附加市政建设捐等等。

中共建立政权后,保留了“税”这个名词,而“捐”的称号则被废止了。在大陆方面,规范的用法中,“税”指的是国家有关方面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而制定的强制性征收,而“捐”则保留了历史上它本来的意义,即心甘情愿的无偿付出。

非常吊诡的是,大陆虽然明确区分“捐”与“税”的不同,但是一些地方,用强制性手段迫使职工捐献工资和财产的现象非常普遍,“捐”与“税”仍然没有本质不同。但因为在“自愿”的掩护下,强娟比征税更加任意,更加缺少确定性和约束性。征收一种税,在中国虽然还达不到议会立法的严格程度,但至少需要国务院制定一个暂行条例。而地方政府强迫的捐款,则长官一句话即可决定。

由于这种具有相当欺骗性的强制捐款非常不任意,所以对于公民的正当财产的侵害也比税收更为严重,公民合法财产始终处于被公权力侵害的不安定之中。按照中国《立法法》规定,征收非国有财产必须有人大立法,但是地方党政首长一句话就足以将人们数月工资悉数掠夺,如探囊取物般轻松。如近日惹起严重抗议的江苏盐城,居然认为吃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应该带头做榜样捐款,从工资中直接扣除,此做法涉嫌严重违法。殊不知,财政供养人员的收入是他们服务社会的应有报酬,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谁也无权予以剥夺。

包括公务员在内的行政事业职工在社会上处于强势地位,但他们的合法收入,也会被更强势的党政首长一句话剥夺,可见依法保护私人合法财产权,在中国目前是多么的困难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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