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戴罪任职”有何玄机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官员“戴罪任职”事件陆续浮出水面,让人看到民主与法治的一脸尴尬。
最新曝光的是,河南洛宁县有一名叫侯少军的房屋管理所所长,在几年前因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法院判犯有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在侯少军的房管所所长职务被免之后,这位被法院判罪之人仍担任县住建局副局长至今。
这种荒唐的“戴罪任职”不是孤例,甚至,还有更加荒诞的“带罪提拔”。比如,不久前曝光的河南固始干部戴罪任职与提拔,就更有关注度。
3年前,河南固始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因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后,杨志辉一直在国土局任职,还被平调到城市监察大队任副大队长。另一名叫许新的干部,在担任县国土局矿产稽查大队大队长时,被县法院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许新先后担任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直至被任命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在5月21日,河南固始县有关负责人对外表示,该县正在对近年来科级干部违法违纪情况展开全面排查清理,发现问题坚决依纪依法严处。之所以要如此排查带病干部,本身也说明这种“戴罪任职”经不住民主政治与法律正义的考量。
2007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法》也有明确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录为公务员。然而,侯少军、杨志辉、许新等人,却可以依然稳坐官位,甚至“带病提拔”,这种官员任免的现状,当然就是对民主与法治的公然挑衅,只会让权力与法律都失去公信力。
尽管这种事件在曝光后,“戴罪任职”的官员会被迅速拉下马来,但是,其中太多的蹊跷,应该提醒我们去反思,到底是谁给了这些官员“戴罪任职”的现实空间?
河南固始县把原因归结为当地组织部不知道这些官员是“戴罪之身”,认为“法纪衔接”不到位给了这些官员戴罪任职的机会,随后也对县国土局、法院、组织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查处,这对回应民意来说有一定效果,但还是给人不够真诚的感觉。
一个地方官员被判罪还能任职或提拔,法纪之间的信息渠道真的会那么封闭吗?组织部门发现问题的能力真有这么差吗?按照常识判断,在地方权力体系中,这种情况并不容易出现。出现“戴罪任职”与“带罪提拔”的现象,更重要的原因,或许还应该是这背后牵扯着更加复杂的利益博弈。
侯少军“戴罪任职”的例子,或许就是最好证明。被判罪后仍任职的侯少军日前一语似乎揭穿了玄机。他说,当时涉事的房产开发项目是县里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自己只好“明知故犯”。其中意味不难理解,由于招商引资关连着地方的政绩,一些地方权力在相关审批上,多会采取“一路绿灯”的方式。如果在这方面,干部不懂“潜规则”,不知道“识大体”,自然就会影响到地方政绩,让更多更大的权力在升迁路途上受阻。
于是,这位“问题官员”在犯事之后,被判犯有滥用职权罪,却免予刑事处罚;表面看来受到行政处罚,丢了房管所所长职务,但是,却又没有免去其县住建局副局长职务,这些悬念与蹊跷,从某种程度上都说明,这样的问责,更像是有形式没实质,没有触及到其实质利益,只不过是在敷衍民意罢了。
也就是说,有些“问题官员”之所以出事,不仅因为自身法律意识较差,私德禁不住考验,更在于其存在于一个更为庞大复杂的权力体系之下。在利益权衡之下,他们不得不“明知故犯”,来替相关权力体系以及制度环境充当替罪羊,来保证相关权力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官场运作模式要想顺畅,风险也不可能全部推给“明知故犯”的官员。出了问题,这些官员要站出来扛,但是所受的问责,也多会是做做样子,让相关权力暂时退隐,或者明降暗升。
官员“戴罪任职”现象,让我们看到一些地方在对干部进行考核与约束过程中,政纪、党纪和法律没有形成良好的合力,之间出现太多的断裂地带。而这种断裂地带的形成,本身就与相关权力存在渎职行为有关。可以说,“戴罪任职”揭示的,就是权力体系内部在扎堆抱团,来实现权力内部利益最大化,在对民意进行敷衍和愚弄,在对公共利益进行隐性掠夺,在对民主与法治进行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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