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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应该与社会分权同时进行

发布时间:2013-5-23 7:52:0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字体:

  削减行政审批、向社会放权的改革,是转型期必须要完成的一项任务。这场改革的实质是重构一种新的关系,即政府-社会关系,实现小政府与有效政府。并且,改革本身意味着一种对最普通的最普遍的社会中低阶层的“分红”。

  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失衡,现在,社会上的种种问题需要解决,已经不能单靠一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解决方案,而是需要重构政社关系。现在,政府愿意主动启动这场改革,是非常好的开头。同时,另一头,社会建设方面,也需要一开始就有很好的规划以及想法。

  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郑永年认为,权力分到企业或者地方政府,但中央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没有到位,结果会造成了大量的企业经济行为,和社会整体利益背道而驰的情况,例如大量的毒食品、违规生产、不安全等等。因此,基于以往的分权改革经验,向社会分权的过程,在分权的同时也需做好立法与建设。

  首先需要明确政府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关系,即政府为它们的行为确立规则,而不参与或是直接领导它们,现有的体制内的社会组织应该尽快实现转型,剥离它们承担的那些政府部门的行政功能,让它们成为一种专业型组织,提供相关领域的专业服务,而由政府购买这些服务。

  对于各种在民间成长起来的社会组织,政府需要对它们的发展持续地抱以一种鼓励与支持的态度。这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表现得非常明显,但在法律层面,依然存在很多空白,比如很多专家不断呼吁的各种民间慈善事业的法规。一方面对社会放权,一方面也要完善这些与社会领域相关的法律,向社会分权才会事半功倍。也会避免出现以往那种分权缺监管,一放就乱、最终一收又死的不良循环。

  无论是正在改革中的社会组织,还是完全是民间成长的社会组织,都应该处于同一个具有竞争性的社会组织市场中进行竞争。如果你不能理解社会组织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那么你看看慈善捐助就会明白。

  社会建设的重建过程中,各种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最终的角色,应该是处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一个第三方,对政府来说,它们可以提供有偿的专业服务,对民众来说,它们有时可以是一种代表民众需求,实现民众善心,或是为一些民众维护权利的组织(比如一些消费者维权),又或是各种质量检测机构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充当一个中立的第三者,等等。

  社会重建的过程也应充分调动和吸纳普通的民众,让他们通过自己的社区发挥良好作用。须知,普通民众对自己社区内的利益感知是最深的,比如附近要建一个公共设施,社区民众的意见是需要被纳入的,而不仅是地方相关部门的自说自话。这也是向社会分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社区治理中,普通民众的表达、议事等能力也能得到很好的锻炼,为转型做好各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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