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首修 亮点值得期待
从媒体梳理的草案‘亮点’可以看出,此次修改将展示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和法律维权的利齿,而非惯常的小修小补。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近20年后,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这部法律的修改进入实质阶段。从媒体梳理的草案“亮点”可以看出,此次修改将展示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和法律维权的利齿,而非惯常的小修小补。网购、电视购物等“非现场购物”,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汽车、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惩罚性赔偿从“1+1”到“1+2”……这些规定,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广大消费者的迫切需求。
影响中国消费市场20年的消法的确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时过境迁,面对新的社会环境,这部曾经启蒙了中国消费者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法律在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使命时,已有些力不从心。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去年“光棍节”淘宝网促销,1天时间卖出了191亿元。惊人的数字背后,是消费这一市场经济基本行为的深刻变化。据悉,目前我国网络消费者数量已达1.45亿人,名列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的1.7亿人。另据全球知名咨询公司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新领军者:驾驭中国网络购物新生态》报告称,2015年,中国的网络消费者数量将激增至3.29亿人,使得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市场价值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网购人群呈几何数量增长,与之相关的消费纠纷问题逐渐成为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与争议点。
比如,现行消法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退换货方面其实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三包”等,不过这些都是基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但这种规定在网络时代已显滞后: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非常发达,这些“非现场购物”经常会出现图文不符的情况,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为此,早有专业人士建议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国际惯例“冷静期”制度,也即“后悔权”。对此,草案作出规定,首先是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后悔权”的引入,对经常采用网络、电视、电话购物的消费群体来说,无疑是反制无良商家的利器。同时,对“后悔权”又设定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的限制条款,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恶意退货,对诚信经营的商家也是一种保护。
多年来,广大消费者备受垃圾短信、邮件的骚扰,而网银、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手段流行,也让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的问题更加凸显。而这一问题也可能在新消法中得以解决。草案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这一具体规定一旦有力执行,必将对消费领域产生深远影响,或有望缓解消费者维权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举证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的问题。
仅从消法修正案草案这几个亮点就可以看出,强烈的时代气息以及加强消费者话语权和博弈能力是这次修改的发力之处。当然,草案还在审议阶段,而即便通过,如何让消费者权益真正得到保障,关键还得看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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