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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实施结构性减税正当时

发布时间:2013-4-23 13:52:28 来源:不详 【字体:

CFP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已成为扩大内需的重要着力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刘尚希

“十二五规划”从总体上对我国的税收法制、税制体系、税制结构、税种改革、地方税体系建设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收方面的规划是以我国整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基础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内需尤其是消费需求的大背景下,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已经成为扩大内需的重要着力点。

实施结构性减税正当时

结构性减税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纳税人削减税负水平,以使税负结构更加合理的减税政策。结构性减税更强调有选择地减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行业、企业和地区的减税。结构性减税具有连续性、差异性和选择性等特点。

这样,既可以避免一次性大规模减税超出财政的承受能力,同时又给予滴灌式的税收支持,可促进相关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

自从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我国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名以来,社会公众对税收负担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尤其是近两年来,公众对降低税负的呼声愈发强烈。根据我国税负现状,顺应全球性减税趋势,采用“完善税制、适度减税”的税改政策将十分必要。这既顺应了社会公众的减税呼声,也有利于转方式,扩内需,惠民生。

财政实力这些年来大大增强,对结构性减税也有相当大的承受能力。财政部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为89720亿元,比上年增加16509亿元;2011年GDP为471564亿元,比上年增长9.2%。据此计算,2011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超过19%;而在2000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为12.8%,税收占比提高近7个百分点。

尽管社会公众的福利性要求也越来高,财政支出压力也在加大,但在税收方面可实现“退一进二”的效果,即当前结构性减税,将来可带来更多的税源和形成更宽的税基,税收增长反而更快。因此,当前实施更大力度的结构性减税是一个最佳的时机。

各类税收政策的基本导向

从中长期来看,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应在保持合理宏观税负水平的基础上,通过税种的改革进一步优化税制,建立规范的财产税体系,建立健全环境税制,正确发挥税收在拉动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影响面大,应以“营改增”为契机,加快完善增值税的步伐,以促进服务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增值税的税率调整应考虑就低不就高,制造业的增值税税率也应比照服务业,逐步下调。

个人所得税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各项税种中,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最为引人关注。2011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同比增长25.2%,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高于2010年的6.6%。

这其中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所得的增加拉动了个税总额的增长。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的新个税,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负。这让6000万人暂时退出纳税人范围,而高收入者税负适当提高。这同时加强了对财产性收入的监管力度,使当年的个税总额较快增长。

中小微企业不应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2011年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16760.35亿元,同比增长30.5%,比上年增速加快19.2个百分点,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8.7%。

我国企业目前的税负不均等,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尤为明显。中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创业和就业方面具有大企业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抓“大”促“小”,使中小微企业更有活力,也是税收政策导向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保护税源、涵养税源角度分析,在中小微企业发展初期实行“轻税”政策是必要的。应该明确,中小微企业是拓展税源和税基的基础,大企业、创新型企业也多由中小微企业发展而来。培育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应成为地方涵养税源的长期政策取向。

中小微企业不是当期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也不应成为当期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通过税收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应是税收政策制定的初衷,而不仅仅是在中小微企业陷入困境时才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

应当对高技术产品减税,对粗放式发展增税。结构调整、经济转型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转型初期,可对努力转型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大、致力于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企业,尤其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性服务业,不妨实行更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对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以及低附加值的粗放式生产企业则分类逐步增税。

无论对全球温室效应存在多大争议,环境污染税、碳税都应当尽快开征,资源税标准也应提高。这对环保设备改造、循环经济和绿色节能项目都有很大好处。

但在我国现行税费体制中,既无独立的环境税,也无专门针对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的能源税,而资源税的作用已经严重退化,对环境资源保护并无实质性影响。

具体而言,我国开征环境税应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先进行微调,特别是调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资源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推行费改税,将原先具有收费功能的收费改为环境税或能源税,如将排放污水收费改征污染税,适时开征燃油税。

在费改税之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渐渐成熟,应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如产品污染税、垃圾税、噪音税、碳税、二氧化硫税和能源税等,由此建立环境税制。

为了保障对财产课税的有效性,一套少税种、多环节、宽税基、整体配合、功能协调、税制简明的财产课税体系必须建立。在这个体系内,既包含对财产转让的课税,更包含对财产持有的课税。

在财产转让环节,如果是有偿转让,可按一般商品交易课征流转税,有所得还应课征所得税;如果是遗赠,应课征遗赠税。在财产保有环节课征不动产税和车船税。

为了降低以房产为主的财产交易成本,使多数人买得起房产,我们应当鼓励闲置财产流通,并且在减少财产转让环节税收的同时,适当加重财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合理的财产税体系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合理使用和消费。

(本文节选自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发布的《中国税收政策报告2012:税收与消费》,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