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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亟待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13-4-17 7:52:27 来源:不详 【字体:

出台近20年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终于迎来首次修改,该修正案(草案)会在4月23日到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虽然正式草案尚未对外公布,不过,公众对于《消法》的滞后和不足却已经感受颇深,此番修改可谓正逢其时。

《消法》起草之时,医疗、教育、住房等还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远没有进入到普通消费层面,如今它作为一种消费习惯早已家喻户晓。近年电子商务、金融产品的迅猛发展给消费领域带来前所未有活力的同时,它们的纠纷、矛盾也是日益尖锐。这些都说明:20年中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迫切需要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

《消法》的修改本身是顺应时代潮流而为之,我们更期待修改的内容能够更富有创造性,能够旗帜鲜明地向广大消费者倾斜,并且对于一切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说不,赋予消费者更大的权利,同时加重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

近年来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关切,说到底就是消费者的一些基本权利,如人身财产安全、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央视每年一度的“3·15”晚会之所以会举国关注,一些违法企业望之生畏、避之不及,关键也在于常态的执法效果有所缺失,一些领域总等待问题严重、矛盾激化、事故发生、媒体曝光才会有“运动式”执法应对。

所以,对于《消法》的修改,我们更倾向于有一些制度创新,通过完善的制度安排,能够将消费领域的侵权事件减少,让公众享有一个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而不能光依赖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手段以解决问题。具体而言,制度创新的首要一点就在于公益诉讼的设立,让集体维权不再步履维艰。

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回应了群众对于公益诉讼的期盼,它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也有一个遗憾,那就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明确。

新的《消法》修正案中如果能弥补这一缺憾将是一种进步。不过,公众也期待公益诉讼的主体不要局限于各地的消保委组织,消费领域涉及千家万户,其纠纷矛盾也种类繁多,依靠单一的机构和组织难免力所不及,建议允许更多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通过各种社团或者临时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讨回合法权益。只有把主动权交给千千万万的消费者,他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才会调动,整个国家的消费大环境才会走入良性循环。

其次,制度创新还可以体现在金融消费领域。虽然,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尚存分歧,比如狭义的金融消费者可理解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人,而广义的金融消费者涵盖了投资者,但也有学者认为投资者不能算消费者。去年,中国“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也全部落地,他们是否实至名归,充分发挥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作用还有待观察。

就新的《消法》而言,它更有责任纠正金融商品消费中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不平衡的地位,同时给予前述专业金融消费保护机构更大的职权和责任。因为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具有专业化和技术化的特性,普通消费者往往很难了解其确切的内容和含义,也缺乏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而忽略风险的存在。而金融机构作为产品的设计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则处于主导的地位。近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引发国内外的一些消费者维权事件就充分展示了这种不平等。所以,《消法》应该在信息披露、举证责任、赔偿责任方面对金融机构设置更严格的条款。

毋庸置疑,“徒法不足以自行”,哪怕《消法》制定完善,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图,但还是迫切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忠实履行职务,不仅在积极保护个体或群体消费者权益,更在捍卫法律的尊严,让权利不只是体现于纸面。尤其是,消费领域的问题和矛盾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应该在常态中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出台近20年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终于迎来首次修改,该修正案(草案)会在4月23日到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虽然正式草案尚未对外公布,不过,公众对于《消法》的滞后和不足却已经感受颇深,此番修改可谓正逢其时。

《消法》起草之时,医疗、教育、住房等还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远没有进入到普通消费层面,如今它作为一种消费习惯早已家喻户晓。近年电子商务、金融产品的迅猛发展给消费领域带来前所未有活力的同时,它们的纠纷、矛盾也是日益尖锐。这些都说明:20年中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迫切需要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

《消法》的修改本身是顺应时代潮流而为之,我们更期待修改的内容能够更富有创造性,能够旗帜鲜明地向广大消费者倾斜,并且对于一切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说不,赋予消费者更大的权利,同时加重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

近年来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关切,说到底就是消费者的一些基本权利,如人身财产安全、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央视每年一度的“3·15”晚会之所以会举国关注,一些违法企业望之生畏、避之不及,关键也在于常态的执法效果有所缺失,一些领域总等待问题严重、矛盾激化、事故发生、媒体曝光才会有“运动式”执法应对。

所以,对于《消法》的修改,我们更倾向于有一些制度创新,通过完善的制度安排,能够将消费领域的侵权事件减少,让公众享有一个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而不能光依赖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手段以解决问题。具体而言,制度创新的首要一点就在于公益诉讼的设立,让集体维权不再步履维艰。

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回应了群众对于公益诉讼的期盼,它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也有一个遗憾,那就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明确。

新的《消法》修正案中如果能弥补这一缺憾将是一种进步。不过,公众也期待公益诉讼的主体不要局限于各地的消保委组织,消费领域涉及千家万户,其纠纷矛盾也种类繁多,依靠单一的机构和组织难免力所不及,建议允许更多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通过各种社团或者临时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讨回合法权益。只有把主动权交给千千万万的消费者,他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才会调动,整个国家的消费大环境才会走入良性循环。

其次,制度创新还可以体现在金融消费领域。虽然,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尚存分歧,比如狭义的金融消费者可理解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人,而广义的金融消费者涵盖了投资者,但也有学者认为投资者不能算消费者。去年,中国“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也全部落地,他们是否实至名归,充分发挥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作用还有待观察。

就新的《消法》而言,它更有责任纠正金融商品消费中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不平衡的地位,同时给予前述专业金融消费保护机构更大的职权和责任。因为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具有专业化和技术化的特性,普通消费者往往很难了解其确切的内容和含义,也缺乏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而忽略风险的存在。而金融机构作为产品的设计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则处于主导的地位。近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引发国内外的一些消费者维权事件就充分展示了这种不平等。所以,《消法》应该在信息披露、举证责任、赔偿责任方面对金融机构设置更严格的条款。

毋庸置疑,“徒法不足以自行”,哪怕《消法》制定完善,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图,但还是迫切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忠实履行职务,不仅在积极保护个体或群体消费者权益,更在捍卫法律的尊严,让权利不只是体现于纸面。尤其是,消费领域的问题和矛盾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应该在常态中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