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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红利理应有受害人分享

发布时间:2013-4-12 16:31:49 来源:北京晚报 【字体:

  罚款已经成为政府日常管理手段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会受到政府部门的罚款。据说,单政府部门罚款一项,全国一年可达数千亿元。

  昨天读报,看到北京交管局最新出台的罚款措施是对“中国式过马路”行人罚款10元,非机动车罚款20元,均为现场处罚。我是相信“一罚就灵”的,没有几个人和钱过不去,就像我当年相信“阶级斗争一抓就灵”。只要执法人员逢违必罚,北京交通秩序必将大有改观,并给政府腰包带来不少的红利。昨天《北京晨报》同一版上,除了谈到交通罚款的消息,还有一条消息是说深圳禁烟区吸烟罚款拟由20元提高至500元。这个消息也令人十分振奋,罚款大幅度提高,一个“无烟社会”指日可待。同时,又让政府的罚款红利可以激增,一举两得。

  还有一条即将出台的罚款消息,尤其让人精神为之一振。国家工信部近日对外发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在今日中国,用户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项生意。没有被出卖过用户个人信息的公民,已经是凤毛麟角。昨天《北京晨报》报道,西城区检察院近日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刘某等人,王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王某是保险公司离职员工,在工作中掌握了20万条客户信息,为了牟利,她通过同事将信息卖给了另一家保险公司的部门经理刘某。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隋某、车某。他们二人是网友,一起以每条一分到四角不等的价格在网上出售他人信息,几年间大获红利近10万元。法院判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有了工信部的《规定》,打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一定都通过法院,电信管理机构就可以替受害公民伸张正义。我对《规定》有两条意见,一是要“上不封顶”。比如获利10万元,应当全部罚没,并适当再高一些,让他个人受一些损失,这样才能汲取教训,知道靠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此路不通。二是依据中央有关改革的红利要全民共享的精神,罚款红利不能全部进入国库,也要至少分一半给受害人分享。或者是把罚没款中的获利部分给予受害人作为精神损失补偿,而把适当提高的那部分罚款归入国库。这样,一可以体现罚款红利分享的公平正义,二可以防止执法者与被处罚者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达成某种交易。今后,凡是政府部门罚款,涉及具体受害人的都应当依此办理。像闯红灯一类罚款,不涉及具体受害人,当然就都归入国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