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第六代财富网 >> 财经 >> 经济时评 >> 浏览文章

打造“透明财政”亟须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13-4-10 13:51:39 来源:东方早报 【字体: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起草的《2013年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近日撰写完毕。该报告显示,我国省级财政透明度整体状况仍然不高,若将31个省份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的话,目前公开的部分只占全部调查信息中不到三分之一的内容,一些地方和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的真实性也引发了一些讨论。报告认为,公共财政预算公开要有顶层设计,应当注重整体财政信息的公开,如果财政信息实现了全面公开,就没必要专门公开“三公”经费了。

  这是一个已持续五年的关于中国财政透明度的研究项目,其每年发布的财政透明度报告,记录了中国预算公开不断进步、财政透明度不断提高的过程。而从今年该报告揭示的一些问题看,要进一步提高财政透明度,打造货真价实的“透明财政”,还需要大力深化预算改革,制定和完善预算公开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下大力气夯实财政预算公开的法治保障。

  我国预算公开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和明确的地方标准,体现在对预算公开的“大项目”缺乏严格规定方面。上述报告显示,今年公布“三公”经费的30个地方部门中,公开最多的是商务厅,有11个省份的商务厅公开了“三公”经费。公开最少、最不积极的部门是人大、政协和物价局,各只有一个省份公开了这三个部门中的一个部门的“三公”经费。

  现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预算公开未作规定,目前预算公开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履职机关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严格说来,各级党务、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这些部门是否公开自己的财政预算信息,可不受《条例》的约束。这或许就是一些地方的人大、政协公开“三公”经费最少、最不积极的原因。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的真实性让人怀疑,表明包括“三公”经费公开在内的预算公开,由于缺乏规范、细化的法定标准,普遍存在着概念不清、口径不明、大而化之、简单粗糙的问题,不利于发挥预算的约束和控制作用,也为公众监督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为解决上述问题,亟须在修订《预算法》时确立预算公开的原则,并对预算公开的内容、程度、时限、方式、罚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如在确定预算公开的内容时,应规定党务、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等所有由财政拨付经费的机关,都要详细公开部门预算;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预算的内涵、外延和认定依据予以明确,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动辄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由拒绝预算公开。在确定预算公开的程度时,应规定本级公共预算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分别编制,一般收支至少编列到“项”,尽可能落实到“目”,以此增强预算的透明度,真正做到“没有预算不支出”。《预算法》的法律阶位高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前者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若能详细到这一步,将为预算公开赋予更大的法律责任。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宜公开或暂不宜公开的,要有一套细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当前,我们既要追求“所有政府信息都公开”的法律目标,也要制定现实的“细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只有依靠完备、明确、严格究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令公权部门在履行预算公开的职责方面生发出更大的压力和动力,才能推动预算公开工作全面深入进行,为打造“透明财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