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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忠简政放权改革 须破立并行

发布时间:2013-4-9 12:32:14 来源:不详 【字体:

本报评论员 刘晓忠

近日,中编办综合司司长李章泽表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与相关部委沟通,并清理出涉及多个部门的600多项审批权,以期按时落实李克强总理提出本届政府要减少三分之一的审批项目,砍掉政府错放于市场的强制之手。

不过,当前行政审批权改革需克服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行政审批权背后的权力市场化问题。以与投资有关的行政审批权为例,由于其决定市场投资的有效运行,变成了权力市场化的直接通道,成为了部门利益自肥的手段,简政放权就如割肉。一是简政放权的解构而不建构问题和管制型理念问题,使“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现象长期困扰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进程。

我们认为,行政审批权改革是政府自我卸责和政府职能的正本清源,把其看作是政府自我割肉是不准确的。事实上,行政审批权是政府机构基于政府公信向经济社会组织背书的行政行为。目前行政体制改革旨在砍掉政府放置在市场和社会的错位之手,源自诸如投资审批等行政审批权,政府既缺乏有效的信息搜集和辨识能力,又缺乏对经济主体的投资抉择的担当能力,实现政府行使行政审批权的权责对称性。

因此,改革行政审批权是政府的一场自我卸责革新和拆弹。要有效缓解部分政府部门的利益束缚,把行政审批权改革由自我割肉变成自我卸责,实行主动简政放权,决策层可做实行政审批的责任约束,即若某政府部门不愿放权,那么要求其对所做的行政审批决定进行全流程负责,而非一审了之,实现谁决策谁负责,出问题问责,以倒逼相关部门主动放弃干预经济社会运行的行政审批权。

同时,行政审批权改革要真正赢得市场和社会掌声,需协调好解构与建构间的关系,避免陷入破而不立的泥潭。“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现象源自政府在行政体制改革中长期秉承管制思维,不愿赋予市场和社会组织以自治自律权限,以切实有效地为经济社会的自治自律创造条件,而导致政府放权的同时,市场和社会自治自律功能却因得不到发展和发挥,而最终使市场和社会陷入简政放权式失序状态。

由此可见,如果说简政放权式改革是重塑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解构的话,那么降低经济社会自组织机构的设立门槛,为市场交易主体的博弈提供起点公平、程序正义的制度框架等,将是对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建构。因而简政放权的不仅是政府行政审批权,更是放松对市场和社会自组织机构设立的管制权力,让市场交易主体间的博弈真正具有激励相容机制。唯有解构与建构、破与立的相向,行政审批权改革才不会陷入欲退却进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