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食品“早产”监管必须补漏
新闻背景:近日有市民爆料,北京某饮料公司代加工产品存在“早产”现象。今年12月21日的产品,生产日期竟标为2013年1月1日。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食品保质期并没有统一明晰的规定,期限、标示多由企业自己确定。而与此同时,无论《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过期食品的处罚要求也较为模糊,不太给力,这为食品“早产”和“延期”埋下了制度空间。
尽管生产日期造假与食品本身造假有所不同,但这种造假难以察觉,不仅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威胁,更会引发公众对保质期的信任危机。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尽快采取措施,堵上这个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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