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英剿杀“黑公关”不能依赖企业自我反击
剿杀网络黑公关,不能单纯依赖受伤害企业的自我反击,关键是需要法规和法治层面的健全。
有利可图,就有人参与,有暴利可图,就有人疯狂,网络黑公关肆虐即源于此。而因不堪网络黑公关之扰,继神州租车、三一重工之后,360亦于日前正式向黑公关展开反击,除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黑公关外,更单笔悬赏10万元征集网络黑公关的证据。
网络公关业的盛行,自然与互联网的全面普及有关,在互联网的全面普及之下,企业(或商品)的任何正面或负面信息,均将通过互联网通道加速传播扩散。而互联网这一巨大的传播标杆力,必然会催生出市场对网络公关业的巨大需求。
由此,从市场自发需求的角度看,网络公关业的产生和盛行,显然是极其合理的。但是,在认同网络公关业合理性的同时,我们并不能否认部分企业存在动机的不良,更不能无视部分网络黑公关操作手段的卑劣。
企业运用网络公关的动机不良,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借网络公关所谓第三方之口,进行自我虚假浮夸式宣传,二是通过网络公关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打击。而网络黑公关操作手段的卑劣,则主要体现在:捏造事实虚假宣传、收钱“打人”恶意诽谤、杜撰曝光帖故意敲诈等。
网络黑公关的猖狂,必然会人为推高市场运行的成本,主导攻击的企业须支付所谓的策划费、无奈防守的企业须支付删帖等费用,而这些费用最终均会分摊到商品本身。除此之外,网络黑公关的猖狂,还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劣市场环境。
面对网络黑公关的肆虐无忌,我们理应支持企业展开合理反击,通过实名举报、搜集证据等,将网络黑公关(及其背后的主导方)诉诸公堂、索赔损失。
但是,单纯依赖企业的自我反击,就能彻底剿杀网络黑公关吗?显然不能。这是因为,在茫茫的互联网世界中搜集证据,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和财力,而这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必然会难以承受其重。更何况,在网络公关“合法”与“非法”缺乏明确的界定之下,受伤害企业的自我反击,即使其千辛万苦、耗资不菲收集到维权证据,最终也会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凭,从而难以根本达到自我维权的目的。
因此,剿杀网络黑公关,不能单纯依赖受伤害企业的自我反击,关键是需要法规和法治层面的健全。应尽快厘清网络公关“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边界,针对网络公关出台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
□杨国英(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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