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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间组织助力消费者更好维权

发布时间:2013-3-15 7:51:14 来源:东方早报 【字体: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就在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方案》明确:要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让人民群众依法通过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事实上,2012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在有序推进;截至今年2月,已经有19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9个省份下放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8个省份下放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4个省份开展了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试点。

  而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放宽社会组织登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

  消费者之所以需要“3·15”,是因为在现代商业制度下,相对于商家,消费者在财力、物力、专业性知识方面都处于劣势,所以需要有形之手扭转他们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这表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以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自我组织起来的权利。自我组织权的意义在于团结消费者单个人的力量,形成合力,让消费者能有序维权,与强大的商家公平博弈。

  过去,消费者的自我组织往往局限于各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委员会),甚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团体只有消协一家,别无分店。而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都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协本身并没有法定的垄断地位。而且《方案》也明确:要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以改变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

  毋庸讳言,目前名义上是民间团体的消协,其实是依附于工商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依赖于工商行政权力,固然有助于提升消协的话语权,但消协本身行政化严重,很难直接代表草根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受限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规定,以及与垄断国企之间的利益牵绊,一些地方工商部门或消协为消费者维权的举动往往是束手束脚的。比如,去年2月哈尔滨市工商局曾大张旗鼓地发起“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结果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所以,在维权时,消费者除了向行政机关投诉,让职能部门发挥应有作用,让官员“为民做主”之外,同时可以走自主维权之路,以走出被动局面。这一方面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放宽民间消费维权组织的登记,让它们与消协形成良性竞争;另一方面集体诉讼制度也有待激活,以震慑无良商家。

  集体诉讼被誉为“有史以来社会功用最大的救济方式”,强大的民间消费维权组织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有助于减轻政府部门近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环境污染治理等问题上面临的一些压力。而这正是民间自我管理的制度优势所在。

  去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地位: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体法上,我国法律已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一”、《食品安全法》里的“损一赔十”,进步到《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如果在程序上,能激活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就能通过消协,或者其他自我管理组织,便捷地启动公益诉讼,真正打痛无良商家。

  中国消费者都熟悉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喝咖啡,被烫伤后得到天价赔偿的案例。而眼下,这种天价赔偿在中国鲜有发生。这当然不是麦当劳南橘北枳,而是中国的民间社会组织、集体诉讼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远未成熟,不足以有效震慑商家。

  总之,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大胆放权,舍弃行政监管的单一模式,积极放宽民间消费维权组织登记,让它们有序维权,表达诉求、发起公益诉讼,以震慑无良商家、垄断企业,从而形成消费者维权一手靠政府依法行政、打击奸商,另一手靠自主维权、与商家博弈的“两条腿走路”格局,最终达成官民上下共治、良性互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