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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意识的觉醒

发布时间:2013-3-7 8:31:1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字体:

  新“国五条”实施细则对二手房转让差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引发的反响之强烈,想必超乎政策制定者的意料。那些在交易中心和地税窗口前连夜排队的人们,可以看作是无声的抗议。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有意拖延实施细则的出台,从良善的角度理解,是在为已签合同的买卖双方争取一些过户的时间。但这无法改变20%个税正在咄咄逼近的事实。很遗憾,对转让资产或投资所得的超额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法理依所据的。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据此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又冒出一个1%-3%的规定呢?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所作的延伸。“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大多数地方执行的是1%的税率。上海等地还根据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核定税率各为1%和2%。

  法律和法规都说是总额的20%,而部门规章却说可按差额的1%-3%计征;我们都知道,国务院通知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要小于法律法规,也因此,如果国务院通知和部门规章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修改此前的规定,它们就是合法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3月1日公布的国五条实施细则,要求“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过是回到了法律法规的层面。

  少收税,谁也不吱声,从少收税到多收税,谁也不乐意,这是人的本性。我们捍卫自己的权利没错,但是,要搞清楚的是,以前国家只是少收了这部分税收,现在它不想减免了,想把应收的税款收上去,它并没有犯法。你至多可以说它翻来覆去过于随意。

  如果要说有什么不妥的地方,那就是它稍显粗暴。通知里简简单单一句话,60个字,嗵地一下,把购房人心中的火点燃了。本来就被高房价压得喘不过气来,忽然被告知还要交一大笔税,谁心里会痛快?倘若与这个通知一起下达的,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征收和减免规定,以及若干解释(答新华社记者问),人们的情绪就会缓和得多。

  这些年,随着房价的高涨,早年投资房产的增值收益也成倍增长。不客气地说,很多人不期然地形成了这种意识,恨不得房产的增值收益应该统统归自己所有,国家无权分享。最霸道的是北京,二手房转让所有税费几乎都由买家承担。在许多人看来加税无异于“抢劫”。

  毫无疑问,我国企业和公民的税负(痛苦)指数偏高,而税收和财政预算的用途又很不透明。有些人借此认为所有税收都不合理,不应该交。聪明如你当然明白,这是问题的两个方面。财政预算的不透明,并不能否决依法征税的正当性。

  相信有些朋友也看到了相关资料,很多国家对财产转让都是要征税的,只是有一定的免除额。我国也有免除额。比如,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包括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甚至集资建房,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近几年下发了七八个文件,规定得非常详细。但无论怎么计算,计税办法从总额1%恢复到差额20%,相差太大,令人非常不爽。

  房产税亦是如此。1986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居民自住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什么是自住房产呢?第一套是,第二套也可以是,但你总不能说你第三套第四套第N套都是自住房产吧?如果国务院修改条例,对非自住房产(我称其为奢侈性住房)征收房产税,恐怕也是说得过去的。

  但是,很多人表示激烈反对。他们内心坚执的逻辑是,投资房产的增值收益不应该交税,持有房产也不应该交税,突然加税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犯。但实际上,他们已经将部分财产权利的处置权让渡给了制定法律和法规的机构,如果想争取自己的财产权利,就必须间接收回已经让渡的权力。大肆詈骂,除了给社会平添有毒的戾气,没有丝毫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