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新华网北京2月12日电 财产性收入是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这是继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确定“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之后的又一政策亮点,对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要依法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居民财产性收入,一般可分为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收入,主要是通过交易、出租财产权或进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专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出让纯收益等。法律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制度保障,今后要进一步健全保护公民财产权制度,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尤其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要依法确保公民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
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要更加重视规范市场秩序和完善制度建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本形成,劳动以外生产要素分配的份额有所增长,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比重不到3%,主要是利息、出租房屋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所得。今后,多渠道增收空间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产品投资。目前的储蓄、债券、保险和理财产品依然是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还有股票、期货、黄金、外汇市场收益,为此,要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逐步缩小存贷款利差,保护存款人权益;继续规范资本市场,重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创新金融体系、强化投资理财渠道监管、规范交易方式、探索网络交易模式,让居民拥有更为多样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加强上市公司监管,规范可持续回报股东的分红制度。二是实业投资及租赁服务。如房屋租金、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分红、投资收藏品、房地产等市场,还包括明晰不动产权,按需将其抵押、转让、出售、出租,乃至形成可交易流动的金融资产,为此,要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对投资租赁行为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维持良性运行市场秩序,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
此外,由于农民与城镇居民不同,既可利用土地等资源获得家庭经营收入,也有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还有极少量资本市场收益。因此,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上,政府要继续健全农产品(000061)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业补贴制度、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增加转移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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