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特赦解决“存量腐败”可行吗?
我提倡的“大赦”,不是赦免具体的个人,而是赦免符合条件的所有官员。
从宣布官员财产公示之日起,比如说2013年10月1日,新老划断,以后加入政府的都要公示财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比较难办的是“老人”,这就涉及所谓的“存量腐败”问题,可以考虑让他们以社会公益捐赠的方式,交出部分资产,捐给全国社保基金也可以,在此之后,不再追究他们的资产来源。有些现任公务员可能不愿捐赠,而是将资产转移到亲戚朋友名下,只要合法,允许转移,但禁止转给直系亲属,或者转给直系亲属后也要公示。财产捐赠和转移在限定日期前完成,比如2013年5月1日,5月1日的数字就是准备在10月1日公示的数字。无论多寡,公示后的财产必须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公众不得再提出异议,否则就又变成了“引蛇出洞”、“关门打狗”。目的不能论证手段,过去我们吃了多少亏?其实现在也还这样,用崇高的目的论证卑劣手段的正当性。
大赦的意义不仅在于减少政治体制改革的阻力,而且还在于建立新的博弈规则,也就是公开、透明、理性的法治规则。
腐败官员已是既得利益者,再对其赦免,在目前民众普遍痛恨腐败的形势下是否可行?
官员既是这个制度的受益者,也是受害者,他们的善恶之心、道德水准、自律能力和普通人没有太大的差别,到了那个位置上,有这么好的捞钱机会,被抓的风险又这么小,谁不动心?贪腐是非理性制度下的理性行为,不贪是傻瓜,廉洁才是非理性。想明白这个道理,才能消除对于大赦的心理和感情障碍。现代社会是建立在法治而不是情理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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