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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机制

发布时间:2013-6-15 14:52:00 来源:证券时报 【字体:

  近年来,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迅速发展,但是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与相关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却越来越多,这反映出我国在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我国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进一步完善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众所周知,很多发达国家基本都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加以保护。我国也应该尽快改变立法对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不足的现状,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同时,当条件具备时,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制定《金融服务法》,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以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为主线设计相关的制度。

  其次,转变观念,倾斜保护消费者。消费者在市场上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由于金融市场的特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更是容易受到侵害。但是,传统观念仍是以保护金融机构利益为先,这就更加加重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不平等对待。

  目前在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理念已经发生了改变,逐渐转向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要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保护,例如区别对待机构投资者与普通金融消费者,强化金融机构法定义务,完善金融机构民事责任,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引入集体诉讼和小额诉讼等。

  第三,强化金融机构风险揭示义务。很多金融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并不能真正理解复杂的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而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介理财产品时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因此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揭示义务就显得至关重要。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和立法应强化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说明与提示义务,以消费者能够理解与接收的方式进行销售。

  第四,完善对消费者的赔偿机制。当前众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中,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后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金融机构往往以理财产品合同中的风险自担等进行抗辩。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事救济应该以赔偿机制作为后盾,在因金融机构的责任而遭受损失时得到相关赔偿,为此,应建立相应的金融消费者赔偿制度。

  目前国外多数国家有保护基金和赔偿基金。保护基金是在金融机构发生关闭、破产等支付障碍时,向消费者提供补偿的机制;赔偿基金是在金融机构基于关闭、破产等支付障碍意外的原因,不向消费者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而向消费者提供赔偿的机制。我国《证券法》已经规定了保护基金而没有赔偿基金,建议在完善证券公司赔偿基金机制的同时,在其他理财产品领域也建立起相应的赔偿制度。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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